
英文合約中”provided that”這個詞應該出現過無數次,經過多次審閱、草擬和談判的過程,時常接觸英文合約的朋友,看到這個題目應該也會會心一笑,而對於這個詞,就算在句中不同位子反覆出現,也似乎多可以明白他所要表述的意思,這點或可以說是人腦真是聰明!在我們討論”provided that”在法律文書中究竟有那些含義之前,先來看看如果進行Google翻譯,可否準確辨識他在句中的不同含義。
以下以例句讓Google 翻譯:
Provided that a written invoice is duly received, the Purchaser shall pay the Payment within 30 days, provided that Products pass Acceptance Test; provided, however, that in no event the Payment shall be made beyond 60 days past the Delivery provided that no Force Majeure event occurs.
Google翻譯:
如果已正確收到書面發票,則購買應在30天內付款,前提是產品通過了驗收測試;但是,在任何情況下,只要沒有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在交貨後60天之內付款。
現實世界中自然不大可能出現這樣的例句,在一個句子裡出現四次”provided that”,並且表示的意思還都不一樣。然而Google翻譯的結果,可以說是可圈可點,正確的理解。表示Google翻譯也進化到準確判讀”provided that”在句中是有不同含義的。
這樣說來,雖然”provided that”有不同指涉含義,連Google翻譯都可以明確指認分辨,人類生活中經常審閱英文合約從事者,也不至發生混淆,到底使用上還有甚麼問題呢?
其實”provided that”這個詞除了出現在法律文書之外,一般英文寫作也可當成動詞後面接上子句that的形式使用(例如: This playground is provided that every child can have fun after school. Google翻譯: 這個操場是為了讓每個孩子放學後都能玩得開心–Google同樣地精準判讀)。只是在法律文書中這個語詞表述了其他特定的指涉含義。而法律文書中使用”provided that”的方式,一般來說,並未出現在在法律文書以外其他書寫方式中,可謂法律文書專屬使用方式。
在法律文書,通常也就是合約文件中,”provided that”代表了那些意思呢?上述例句儘可能把”provided that”在合約文書中指涉的含意囊括在同一條文中一併使用–某程度上企圖彰顯”provided that”濫用所可能導致的混淆,雖然最後連Google翻譯也可輕鬆查辨。以上述例子來個別分拆來看,第一個”provided that”表示的是”if”的意思,而第二個”provided that”提出了一個條件,是”condition”的概念。第三個”provided that”多了一個附加限制(add-on/limitation),最後一個"provided that"則是提供了一個例外”exception”的意思。一個一個拆解之後,得以輕而易舉得以分辨他各式含義的合約工作者(加上Google翻譯?),是否開始讚嘆人腦的複雜精微功效呢?
如果分辨”provided that”各式含義,對於合約工作者,甚至AI都不是問題,為何國外legal writing大師們紛紛論戰撻伐,建議儘量避免?國內關於”provided that”在法律文書上的使用似乎尚未有討論的文章,以Google查詢所得到的是對於”provided that”用法的闡述,並無關於法律文件使用上的建議或評論。
這自然又是回到合約撰擬原則101–「講清楚說明白」了,如果一個語詞有超過一種一上表示的含義,在使用上應當特別小心注意,儘量避免混淆,避免不經縝密思考下濫用情況產生,雖然不可否認這樣草率撰擬行為已然積非成是,在國內國外都是。
只是他衍生出來的問題不僅僅是造成混淆而已,因為如果僅是混淆問題,合約工作者或大可以說,以長久累積的經驗–無論是否為積非成是–足以辨別”provided that”在文句中各式含義,並可對於對方法務或律師同等要求及期待,不致造成合約談判拖延或任何潛在不公平。
然而合約最後面臨到的,仍然是執行力的問題,就是法院怎麼看這份合約,法院如何理解合約文字表示的意義,是否符合當事人真意?更進一步,如果當事人真意不明,或前後矛盾時,法院如何解釋合約文字。
在美國著名案件
Jacobsen v. Katzer (Fed. Cir., Aug. 13, 2008),聯邦巡迴法院和一審法院對於授權合約中”provided that”所要表述的意思究竟是一個授權成就條件(condition)還是被授權人的合約義務(add-on)有不同見解,知名法學英文作者Kenneth A. Adam表示贊同聯邦巡迴法院見解。然而,因為”provided that”所可能表述的含義甚多,使得當事人必須仰賴法院作最終認定,這樣對於合約執行來說,將會是一個很大的變數和問號(a big shock or surprise)。也不應該是擬約的初衷,負責的擬約者應當儘量避免之。
至於避免的最好方式,自然是把”provided that”要表示的含義,直接用該含義下,不致混淆的其他文字寫明。就以上述例句為例,修改成下面表述方式,是不是更能夠清楚理解,不致混淆了。
修改後之例句:
If a written invoice is duly received, the Purchaser shall pay the Pay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Products pass Acceptance Test; however, in no event the Payment shall be made beyond 60 days past the Delivery except for a Force Majeure ev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