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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淺談英文合約一般原則及注意事項

2020-07-28 李依玲 美國紐約州律師


這篇應該在討論合約結構前先來說明,也不限於英文合約,亦適用於中文合約。其實就是幾個重要的原則要掌握,國外專家學者有不少文章討論,講的也是大同小異。以下就以筆者超過十五年審約經驗做一個歸納分析供大家參考。
 
  1. 合約草擬原則
 
合約是雙方當事人對於未來合作計畫遊戲規則的討論,把各自與對方的權利義務以書面文字方式進行溝通協商。是故,「講清楚、說明白」很重要。筆者遇過很多(東方)人在進行合約討論時,不敢把醜話說前頭,怕傷了和氣,怕顯示不信任,或是希望以較為隱晦不清的文字先獲得對方的同意,把紛爭留給日後–反正也不一定會發生嘛!而存有僥倖心態。然而合約既然是一份對於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應該於一開始就審慎將權利義務妥善規範,筆者相信沒有一間公司在簽約時是希望日後和對方對薄公堂的!既然如此,如何把這樣一份具有法具拘束力的文件寫好就非常重要。
 
合約既然是一分法律文書,法律文書的邏輯性就很重要,前後條文發展的脈絡就是擬約者縝密邏輯思考的呈現,不能產生前後文不一致的狀況,讓人莫衷一是。由此展開,文字的一致性也很重要,語詞所指稱的事物不能前後矛盾,有必要做定義者應該於語詞一開始出現時即進行定義,並於整份合約中以經由該定義方式對該事物進行援引描述。注意同一事件切莫以兩個條款作為權利義務的描述,筆者常說,一件事情很重要,我們用一個條款好好說清楚就好,不是因為他很重要,所以我必須用兩個條款來說明,用兩個條款來說明最糟糕的情況就是–兩條內容不一致而產生合約履行的混淆。而如果兩個條款完全一致,就是拖冗合約篇幅而已–筆者相信草擬者不會作著種無意義之重複行為。
 
為了權利義務的講清楚說明白,合約草擬於是就有很多要著重的要點,例如了解締約事實背景、商業條件、當事人底線、及條文適法性(compliance)等,筆者看來都是為了達到「講清楚、說明白」的目標所必須注意的事項。
另外,合約草擬切忌直接將其他合約參考文字copy and paste,筆者也遇過當事人自行作成的保密合約範本,綜合了當事人曾經簽署過或看過的各項合約條款,所謂集大成也–於是成就了一份前後矛盾,對已方又不利的看似公平而卻怪異的合約!不管其他合約條款擬的再好,規範得多嚴密完善,如欲將其援引致草擬的合約時,請注意前後一致性與合約邏輯性,更必須注意是不是用討論之個案,或已方一貫從事商業行為態樣。現在Google搜尋相當便利,確實可以找到很多合約範本文字供參考,然而這樣的參考對於有經驗的合約草擬者來說是一件相當好用而有益的工具,但對於對合約草擬審閱不熟悉的其他人可能會產生誤用而擴大自身風險,卻又不自知反以為已盡善盡美。
 
  1. 合約審閱原則
 
收到對方提供的合約草稿(draft),要開始進行合約審閱了。以下是筆者對於合約審閱時要提醒大家注意的要點:
 
  1. 拼字檢查:英文合約(草擬)審閱完成請務必進行spelling check,坦白說有時候甚至完成了spelling check亦不表示完全沒有錯誤,因為有一些字是拚成了另一個英文字,而電腦無法查出錯誤。這時反覆從頭到尾地毯式檢查閱讀是唯一確認無誤的方法。
  2. 追蹤修訂:審閱合約時以追蹤修訂(marked-up)方式進行是一個合約審閱的禮儀–表示自己是光明正大進行意見表述,而無隱匿任何修改讓對方於不自知情況下畫押。當然筆者也遇過對方修改時不做追蹤修訂的情況,這時候只能自行以word提供版本比對功能確認對方之修改意見處。另外,如更小心謹慎一些,避免對方隱藏修改意見或有的地方忽略以追蹤修訂方式作意見表達,在進行合約審約時,亦可先以版本比對功能確認除追蹤修訂表示的意見外,無其他未顯示的修改–尤其在合約簽署最終版審閱時最重要,最好還是以版本比對確認無「surprise」。
  3. 範本比對:進行合約審閱時,審閱者不免落入草擬者建構的合約文字中,故完成整份審閱後,建議最好先把合約放在一旁好好想一想,以一個「局外人」的角度檢視這份合約,想想要是合約的任一方所重視的點在哪裡?而這份合約中到底有沒有完整呈現。這時候要是有一份經長久審閱後認為最完善、最公平的合約作為一個範本比對,是最理想的狀況,當然這必須要經過長久審閱經驗累積才能找到這樣的完美範本,而不是Google上隨意搜尋獲得的範本。至於很多公司常需要作一份自身商業行為上常用到的合約範本,以利未來交易合作案進行快速,這樣範本的製作也不建議從Google上隨意搜尋直接適用。Google搜尋到的範本僅可以作為一個參考,此外最好再加上公司曾經簽署過的同類型合約,最終必須經過專業法律背景人士綜合比對整理歸納,才能作出一份對公司利益有保障、可以執行、又不至太過偏剖的好的合約範本。
  4. 法遵問題:合約條款中有時會出現引據準據法條文或其他與個案相關之國際慣例或條文,在這個情況下,審閱方可向版本草擬方要求提出該等法律條文的說明或參照,以便對於合約權利義務的履行及風險評估。最後簽署前能夠請準據法當地律師審閱過一次確認無法遵及執行問題是最好的(best practice)。
 
  1. 合約談判原則
 
合約由書面交換意見之外,有時亦會面臨到開會討論協商的狀況,以下是合約談判應注意之要點:
 
  1. 了解談判籌碼與底線:合約的談判其實和其他的談判一樣,要先知道已方之底線,有什麼可以拿出來交換(trade-off)的條件或利益,已方有多少的談判籌碼(bargain power),哪一方比較急欲簽署合約,自然也是比較容易讓利的一方;哪一方的產品設備技術在市場上奇貨可居,自然是握有談判籌碼的一方。是故與當事人或公司業務、研發端密切溝通相當重要。通常事務所律師和公司內部法務對於合約談判持的角度不同,事務所律師對於法遵的重視通常遠大於公司法務,而公司法務對於商業條件的瞭解又遠勝過事務所律師。
 
  1. 法律風險告知:何時要請律師或法務加入合約談判?合約審閱時,當然是一開始拿到合約就應該要交給律師或法務進行評估,至於談判時,通常是在商業條件談的到一段落,對方律師或法務也一同出席談判會議時,才會請己方律師或法務加入談判。而法律的條件還是要由legal to legal方式進行溝通協商,才有談判的意義。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法律背景的審約者可能在合約文字上錙銖必較,造成審約時程拖延,延誤當事人巨大商機,因此千萬要記得,有一些在法律上看來極大的風險,在個案商業上發生的機率微乎其微。法律層面的合約審閱談判,是要把所有可能的法律上發現進行告知,以利當事人或公司高層進行風險評估,而非一昧阻礙合約簽署。要把一份合約談得盡善盡美,對己方當事人完全沒有風險不見的是作不到,然而可能的情況是曠日廢時,甚至對方乾脆不玩了。合約條款能夠談到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儘量公平,在雙方都可以控制的風險下進行合作,就是合約談判的原則。
 
  1. 英文合約談判原則:至於在和對方進行英文合約用英語談判時,因為語言的問題,多數人往往卻步,筆者也遇過與歐洲公司視訊合約談判時,當事人請了律師之外還請口譯的狀況,然而委任一位值得信賴的律師,或是充分與已方公司法務做好事前溝通,其實應當不需要再請一位口譯人員陪同。
而東方人因為對於英文較為陌生,有時候在談判時就算聽不懂,也不好意思跟對方釐清,就含混乎巄過去。但這樣是非常不好的合約談判方式,因對方會假設你沒有問題就是同意了,或是你都理解了,而無法進行完整的溝通協商。東方人對於不懂裝懂,或礙於面子不願承認不懂可能是種長久以來的不良習慣,然而與西方人溝通,他們多半很希望你不懂就直接講出來,有問題直接問,對於西方人來說,你有問問題反而代表你對於討論議題的談判誠意,也表示你的理解,雙方的互信也由此建立。所以有問題,有不清楚明白的地方一定要請對方釐清。
 
會議前提供最新合約修改意見版本:最後就是開會談判前請對方於事前提供一份最新的意見版本是合理的要求,也節省雙方會議溝通時間,因合約修改意見是否接受需要經過內部business與legal討論,通常無法臨場反應決定。至少於會議一天前提供對方已方最新合約修改意見也是合約談判的禮儀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