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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淺談貸款合約

2021-02-23 李依玲 美國紐約州律師
淺談貸款合約
 
李依玲
美國紐約州律師
銘傳大學財經法系講師
 

實務上遇到貸款合約loan agreement,除了和金融機構借貸外–此種情況當然就是使用該金融機構的貸款合約,有的時候會稱為financing agreement,也就是融資協議,通常應用在規範較為複雜的借貸行為。此外,貸款合約可能使用在公司之間借貸關係,公司與個人(通常是主要股東)之間借貸關係,或私人之間借貸關係。法律從業人員,無論事務所律師或公司法務,多少也都會有機會審閱草擬貸款或融資合約。
 
之所以要訂立貸款合約,最主要的目的當然是為了明確借貸關係,由於私人之間,包含私人公司之間借貸行為頻繁,然而若無簽立貸款合約,往往在日後發生紛爭時,難以證明該等金錢往來之緣由,究屬投資、貨款給付或貸款,而導致有理說不清的窘境。除此之外,有時候也會有稅務上的考量,滿足稅法規定,例如表明國外資金匯回實屬貸款返還,而非所得。了解貸款合約欲達成之目的,在草擬審閱上便會容易上手。以下僅針對貸款合約重要條款作簡單討論分析。

一、借貸關係、貸款目的及使用限制
 
明確借貸關係為貸款合約簽立最重要目的,貸款目的則通常在合約前言recitals中簡述之,然而要注意如對於貸款金額使用上有所限制須於合約本文中加以規範始對雙方有拘束力。同時亦可規範違反限制目的相關配套機制,例如啟動違約金計算,或要求提前返還貸款。

二、貸款金額與利息計算
 
如牽涉到幣別計算,例如跨國集團公司間借貸行為,須注意貸款金額及利息計算之幣別應明訂。至於利息計算起點,通常是貸款撥下入帳至返還日止,惟仍需要注意的是合約準據法是否有最高利息限制,如超過法定容許之最高利息限制,超過部分則無法執行,例如我國民法第205條即規範最高利息法定上限為20%,超過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

三、違約金
 
違約金的設計也常出現在貸款合約中,當然在集團公司之間借貸關係或親朋好友間借貸關係中較少出現這樣的約定。違約金條款的目的自然是為了讓在借款人有任何違約情事時,貸款人可以預先約定違約金方式獲得賠償(當然也是要貸款人付得出來,要不然免不了要進行訴訟)。通常違約情事包括分期償還逾期、貸款金額用於其他目的、貸款人信用狀態變更(有可能啟動提前到期)怠於告知、貸款人違反合約中聲明與擔保等。另外,亦須注意如債貸款人如一次放棄違約金請求,是否構成整個權利放棄,建議在單次寬恕行為時書面即時通知借款人,該寬恕僅限本次而不代表權利完全拋棄。

四、提前返還
 
借貸雙方還需考量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返還,一般而言,私人間借貸因非以借貸收取利息為業,多半容許提前返還。然而未免屆時發生爭議,建議雙方還是在合約中訂明同意提前返還。

五、到期與提前到期
 
貸款合約中必然載明何時為到期日,無論是分期還款會一次返還情形,借款人應於約定到期日(加計利息)返還貸款。違反分期還款者,通常會啟動貸款全部提前到期機制。而貸款合約通常在貸款(暨應加計之利息)完全返還後即終止。

六、擔保
 
擔保之形式可分為人保與物保(抵押權設定等)、或是由借款人簽立本票或提具商業本票、信用狀等,如為人保情形,則保證人應同時簽署該貸款合約。至於貸款合約是否要求貸款人提供擔保,貸款人願意或能夠提供何種形式之擔保,則完全按照個案協商。

除上述討論之貸款合約主要條款外,貸款合約最後同樣也有一般條款(general clauses; miscellaneous),其審閱草擬原則與其他合約均相同,關於合約一般審閱原則亦同樣適用,可參考筆者其他相關文章說明補充之,以臻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