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opgi

【法律評析】英美法特點為何?與大陸法有何不同?

2021-09-27
英美法特點為何?與大陸法有何不同?
 
 
李依玲
美國紐約州律師
銘傳大學財經法系講師

筆者在台灣完成法律學士學位,實務工作兩年半之後,至美國完成法律碩士學位深造,也修過學校開設暑期先修班提供的必修Foundations of the American Legal System課程,還參與美國律師考試補習班Barbri研讀美國紐約州律師考試課程,然而對於大陸法和英美法系真正的區別是什麼,英美法的特點究竟為何,還是到了筆者去年在大學講授英美法導論時,筆者才能算是對其清楚與明白。雖然說,以專事在台灣執業或是工作的法律人,或許一輩子不明白也無妨,然而現在國際貿易頻繁,縱使不出國唸書,不以服務外商客戶為主業,也難免會遇上機會審閱英文合約,其中或有可能引據外國法條,在審閱的過程中,無論是面對冗長的合約文字,或是冗長的英文法律條文,審閱者或許會產生懷疑,或是有所不理解,因此筆者以為,對於英美法特點,以及其與大陸法的根本上的區別性又是什麼,是值得好好了解的。國內關於英美法導論的介紹書籍也為數不少,甚至在Google搜尋維基百科,都有對於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有定義和解釋,文章與書籍中必然論及英美法特色以及其與大陸法之不同,然筆者經由多年實務經驗的體會和理解,進行不同角度的討論與分析,或許可以帶給讀者不同層面的剖析而有所幫助。
 
  1. 英美法思考的角度
 
首先,英美法思考的角度是以個案出發,從救濟方法來思考實體的權利,法官依據個案發生的狀況,思考何謂公平正義?從這個角度來進行問題的推演分析和討論。這當然和英美法制發展過程有密切關係(然而本文不討論法制歷史背景,僅就現狀做介紹。)因此,多半我們會說英美法是用歸納的方式,以眾多具體個案累積形成法原則,或者當然也可以說,各式法律原則是經由法官內化後,以個案判決方式實現。也因此法官的經驗與成熟度相形重要,因為法律是在各個判決中呈現。是故,英美法相當靈活,也非常實用,國外教授上課的時候多半也以案例方式與學生討論分析法律原則,鼓勵大家思考,在不同的情狀下,是否要做怎樣的不同處理,引導學生進行判決的實質理由與政策上的討論,如何才能滿足公平與正義的需求?在英美法系的想像中,人類世界複雜的各式情狀,當以各個具體案例判斷進行應對與處理,認為這樣足以掌握與解決不同的紛爭。
 
而身為法律的創造者與實踐者,優秀而有經驗的法官審判具體案例焦點在「什麼是正義?什麼具有妥當性?」,經由大家耳熟能詳所謂的「法官造法」過程將法律進行實踐。既然英美法律系統是在法官手中產生與成長發展,法官的產生當然相當重要,英美法法官的產生多為選任制,且為法曹一元制,法官都是有經驗的律師背景出生,由此以下發展,美國的律師考試其實是一個資格考的概念,當然也或多或少也和美國自由經濟主義有關—考試錄取率較為寬鬆,達到一定資格後即以市場競爭機制自然進行優劣淘汰。在法曹一元制的情況下,法律工作者,包含法官或是大學教授,都是律師背景出身,由此可見英美法實務傾向,無論是在法律養成教育上,或是法律實踐上。
 
至於大陸法系的思考方向,相信法律背景的讀者們都相當熟悉,是從上而下的概念,大陸法系講的是一套法體系,制定法律者心中想的,是建構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與架構,企圖以抽象的語言含括人類世界中的各式情狀,因此是一種演繹法,也講求法律推論與解釋,從實體權利來思考救濟方法。法官與學者是在對抽象的法律文字進行適用、解釋與分析。具體個案的判斷是將抽象法律適用的一個過程,法官在面對法律文字不足涵蓋時,將進行類推適用,探究立法者原意,進行個案與法條文字的三段論法涵射,也就是演繹法的應用,所謂的「依法審判」。大陸法系的法官多為考試制度產生,這自然也和法律體系式訓練與教育有所相關,法曹基本上是二元制,律師和法官養成系統分立。法律教育的養成也偏重於學習對於形式的法律準則加以解釋的技術,大學法律系教授多半以法條講授方式指導學生法律體系的建構。
 
當然並不是說英美法系是完全完美的,其亦常被詬病並無一套清楚完整的系統,而容易有見樹不見林之感,法官選任制度也被批評是否容易含有政治色彩。
 
  1. 判例法應用方式
 
誠如以上所述,英美法法律教育、法曹養成,與處理法律事務思考角度是由具體衍生出抽象,以實務經驗為基礎,然而因為法官以各個判決造法的實踐方式,判決如何解讀與應用,就相當的重要。雖然在台灣工作的法律人員,或許不會有機會面對美國法院判決的適用與應用,惟現在世界地球村的概念,台灣不乏跨國公司,跨國公司也難免面對外國訴訟案件,美國尤其是極為重要的消費市場,從這個角度來看,加上每年欲至美國深造的法律畢業生也為數不少,了解英美判例應用方式為何,也對於法律素養的提升與未來工作環境中將面對跨國糾紛有所助益。
 
一言以蔽之,英美法對於判例的適用方式為面對法律問題時,將立論基礎求助於判例,以類推、擴張、相反解釋等方式解決之。法律家(legal profession)所在進行的事,即區分個案與先例之相同與不同點,進而適用或不適用之,類似的問題以類似方式處理,不同的問題當適用不同法律原則。英美法的經驗與智慧均記錄在具體判例中。
 
為公平、可預測性、司法公信力、司法效率,也因此有所謂判例拘束原則(doctrine of stare decisis:to adhere to decided cases)。而判決先例可經由區分(distinguish)或正當化其理由(overrule)加以推翻。
 
因為實務上法律的實踐與判例的應用方式如上,法律教育的養成過程也是經由個案分析討論,一脈相承。
 
  1. 英美法法條的定位是什麼?
 
所謂英美法是不成文法、普通法或是判例法,也許會讓大家以為,成文法條數量很少,當然這是一個錯誤的推估。英美法法律體系中,法條為數相當多,幾乎等同於大陸法系國家之制定法數量,且法條相當冗長,不似我國精簡。然英美法基本的思想架構是認為判例本身即為處理人類所有紛爭事務的完整呈現與存在,法條僅針對「個案」加以規範,無體系、片段性的制定與存在,法官對於法條的適用不會進行大陸法系的類推適用進行擴張解釋,而僅就法條字面上意義加以適用,即文義解釋,以狹隘對待方式,是故法條為免對於欲規範的具體事件掛一漏萬,於是鉅細靡遺加以制定。
 
此點其實完整呼應了英美法是由下到上,從具體到抽象的思考邏輯方向。也可由普通法中並無一個類似大陸法系下的民法總則概念可窺知,只有契約法、侵權行為法、財產法、親屬法等個別領域(各論的概念)。
 
直言之,英美法視制定法為補充判例法、修正判例法某部分,或是將判例法形成的法律準則條文化以利人民遵循而訂立。大陸法系認為法的原理是以完整無缺的型態被規定於制定法中,任何法律問題都可透過法的規定去直接解決,經由演繹、類推適用,判例是制定法針對特定個案適用實例。英美法系則認為解決問題的基礎是在司法經驗中,即判例中,如找不到符合判例時,即尋找類似判例做類推適用,制定法系針對各項無關聯事項分散的存在,其對於制定法的解釋也會形成判例法,而判例法為完整的存在。
 
當然,統一法典的普遍匱乏,也容易造成莫衷一是,尤其美國還有各州州法分立,從而提倡在某些法領域有統一模範法典制度浪潮也一直未有間斷,也成功堆動某些法領域中某程度上統一化,例如美國統一商用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甚至關於法律條文的解釋也有趨向大陸法系國家以較概括解釋進行之。只能說,人類企圖創造一個完美的規範典型,然而任何一個典型推到極致之時,也就是產生問題的時候,於是兩大法系也不斷產生混融交流與借鏡,最終的目的,也就是人類生活中各式法律議題能夠獲得公平正義且可預期的裁斷,以利遵循與執行,如何找在不斷演化下找到平衡點,才是一個制度得以與時俱進而存續的基準。
 
以上僅為筆者經過台灣及美國法律教育修習洗禮,輔以超過二十年法律實務經驗所參與的跨國案件中觀察,最後加上筆者講授英美法導論過程中將知識反芻與整理,對於英美法系的特點與大陸法系之不同進行綜合討論,希望以淺顯的文字協助大家得到基礎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