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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評析】原住民文創與商標的關聯

2021-11-09 商標組
原住民文創與商標的關聯

您知道某些商標元素在申請時會被特別檢視申請人的身分嗎?
 
  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國立台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攜手合作,從去年開始正式舉辦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與文創產業之智慧財產權相關議題」說明會,目的在於促進文創產業發展的同時,一併推廣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的保護。而將此一概念延伸至商標申請實務中,最顯而易見的影響,就是當商標圖樣裡,含有原住民族的族名、圖騰,或屬於該族原住民特有文化時,申請人須為該原住民族之族人。



  以註冊第01693109號「TSOU VAYIYANA及圖」商標為例,「ALISHAN TAPANGU」為阿里山達邦大社部落之意、「TSOU VAYIYANA」為鄒族的汪姓族人之意,指定使用於「茶;茶葉;茶包;茶飲料」等商品中,申請人就需要是該地區鄒族姓汪的族人,否則,會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之規定,認定商標中所標示的原住民身分,與實際提供該商品或服務的人的身分並無關聯,造成名不符實的情況,而予以核駁申請。
  由上述案例不難發現,為了保護原住民智慧創作,更因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當商標涉及原住民文化表達之元素時,會避免核准非該族族人註冊取得商標權,造成權利衝突。

  由上可知,在商標申請人身分所設下的限制,是為了保障原住民族群文化的發展與保護。但難道只需注意身分的限制,而不用考慮這些含有原住民特有文化元素的商標圖樣是否具有識別性嗎?

  由上述案例中不就「ALISHAN TAPANGU」(譯為「阿里山達邦大社部落」)、「TSOU VAYIYANA」(譯為「鄒族的汪姓族人」)文字主張商標權可看出些端倪。不要忘記,商標最主要的功能在於使消費者區辨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探討商標權絕不可忽略在識別性的判斷與專用權的權利範圍界定。

  因此,如果商標圖樣僅由某原住民族之族名、部落名稱或族圖騰所構成,用來代表該原住民族或部落時,對消費者而言,僅是原住民族或部落的表示,並非傳達指示商品或服務的標識,以此作為商標申請,仍會依商標法第29條第一項第一款「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之情事,予以核駁。

  而原住民族的族名、圖騰以及各族間的特有文化,應該屬於該族族人共同享有,不得由某一特定族人取得專屬排他權。因此,若商標圖樣含有其族人可自由使用的元素時,應將該元素聲明不專用後,取得整體設計的專用權。
所以,觀察前述案例的商標圖樣,雖含有說明性文字「ALISHAN TAPANGU」、「TSOU VAYIYANA」(譯為「阿里山達邦大社部落」與「鄒族的汪姓族人」),但1整體經由設計後具有識別性,而且2申請人的身分也確為該族族人,且已3聲明不專用「阿里山達邦大社部落」與「鄒族的汪姓族人」的文字商標權,始可順利獲准。

  實務上,依智慧財產局在106年所發布「涉及原住民文化表達之商標審查原則」中,將涉及原住民文化表達之商標,區分為三種類型,也分別整理含意與相關的評判依據:
 
  • 「原住民族之族名、部落名稱或族圖騰」
    1. 當為單純指示某族象徵元素且不具識別性時à予以核駁。
    2. 經設計後整體有識別性à針對含族名、部落名稱或族圖騰的元素聲明不專用,可以獲准。
    3. 具族名、部落名稱或族圖騰以外之意涵à如不致與原住民族產生直接聯想,得核准其註冊。
    4. 羅馬拼音文字與族名或部落名稱/舊稱不同à宜先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函詢原民會意見後,視情況以為斷。
      • 例如申請第100026258號「Niaeucina」商標指定於茶葉、青草植物茶包、咖啡等商品。該字與原民會登錄公告之阿里山偏遠部落名稱 Niae’ucna 非完全相同,經網路查詢係達邦大社部落之一,舊稱尼雅烏支那(Niaeucina),意指從前姓溫的人居住的地方,部落名稱為代表原住民族部落本身,不宜由特定人或企業所專用,況申請人非為該族、該部落之族人,實際上與原住民族並無關聯,依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規定,應不得註冊。
  • 「經登記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
    1. 所謂「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指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依法經主管機關(即原住民委員會)認定並登記後,始受保護。
    2. 申請人如為所屬原住民族或該部落之族人,在商標註冊無違背國家公共利益之虞,不牴觸相關法規之情形下得以註冊。但相對於原住民族族人均得自由使用的部分,為避免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應聲明不專用。
      • 例如:邵族傳統圖騰Mushadaiash(邵織紋)、撒奇萊雅族男女服飾含配件。
  • 「原住民族文化表達相關之其他元素」
    1. 包含族語拼音或其象徵性的圖紋、圖騰等文字或圖案,是否屬於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在未經登記之前,宜先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諮詢原民會提供意見後再續行審查。但經依申請人提供資料、搜尋網路資料或原住民相關資料,已能確知屬原住民族文化表達相關之其他元素,則無需諮詢原民會提供意見,得以現有資料審查。
    2. 申請人若非為所屬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者,實際上商品或服務與原住民族並無關聯而造成名不符實之情形者,應不得註冊。
      • 例如:左圖核駁第T0349047號商標之中文「台灣大武山馬仕」及外文「Vavulengan Labak」之羅馬拼音,為位於台灣大武山排灣族馬仕部落圖樣上之百步蛇圖形、陶壺、象徵高貴且酷似百步蛇紋的雄鷹羽毛,為排灣族祖先的象徵圖騰或頭目與貴族常用之裝飾,有使消費者對商品性質、品質發生誤認誤信之虞。
    3. 應立於原住民族的觀點,考量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在商業交易市場上使用特定商品或服務的方式,若有可能產生詆毀或歧視的負面感受或印象,引起該特定族群強烈冒犯衝擊時,應不予註冊。
      • 例如:「賽德克∙巴萊」有「賽德克族」、「真正的人」等意義,係賽德克族人神聖的自稱及其文化象徵申請人作為商業上之使用,明顯衝擊賽德克族傳統的文化價值,且形同剽竊賽德克族人的文化成果,不得註冊。

  文章寫到這邊,難道非為其族人想將含有原住民族特殊意涵的文字作為商標註冊,一點機會也沒有嗎?
 
  其實也不然,像註冊第01366331號「馬拉桑 MA LA SUN」商標,指定使用「T恤、休閒服、夾克、外套」等商品,商標圖樣中「馬拉桑」係阿美族「喝醉了」之意,但申請人卻是信義鄉農會,也並非原住民所屬的地方政府機關,這是因為當商標結合了原住民族有關之元素進行創作後,若商標整體具識別性,且不致與特定原住民族產生直接聯想時,無須聲明不專用,逕可核准其註冊。
 
  再觀察註冊01964906號「司那吉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茶葉、蜂王乳…等」遭異議一案,異議人主張中文「司那吉」係地名,亦為泰雅部落之名稱,指定使用於茶葉、紅茶、蜂蜜等商品,予消費者之印象僅為指定商品內容、產地之說明文字,又商標權人非泰雅族司那吉部落人士,卻使用部落名稱申請商標,而造成名不符實之情形,使公眾有誤認誤信系爭商標指定商品之性質、品質、產地之虞,審查結果是異議不成立,智慧局給出的理由與判斷可簡化為三點:
  1. 經函詢原住民族委員會與臺灣原住民族資訊資源網之部落介紹等調查發現,在三層級治理區-層級範圍之內容中,新竹縣尖石鄉後山泰崗、養老、錦鹿、秀鑾、田埔、梅花等部落的族群,通稱為「司那基部落」一詞,並非「司那吉」,可知「司那吉」非部落名稱
  2. 加上資料記載介紹「司那吉」之事證鮮少,且僅得知悉其為一登山步道名稱或屬大霸尖山北稜群峰之一,其對消費者而言尚屬罕見,難予消費者有地理名稱之認知印象,故該字樣指定於「茶葉、紅茶…」項目中,非其指定商品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予消費者之認知並無指示商品產地來源之作用,當具有識別性
  3. 最後,由於「司那基」才是新竹縣尖石鄉境內泰崗等部落族群通稱,可知與「司那吉」實有區別,故對消費者而言,並不會將「司那吉」與指定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產生特定聯結印象,自難認有致公眾有誤認誤信之情事

  因此,由「司那吉」商標異議不成立一案可知,是否認列為與原住民文化相關元素總有跡可循,那在哪裡能找到該名稱或元素是否為原住民文創保護標的呢?  
  總而言之,鼓勵文化創作與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兩相權衡是個重要的課題,在做任何決定前,建議要多方詢問並關注相關議題,才能安心開展個人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