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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評析】擁有眾多經典角色為傲的迪士尼Disney,可能面臨前所未有的版權危機

2022-09-05 張成祥 商標專員
  • 廣受全球歡迎的迪士尼
      一切的開始,全部來自於將近100年前的1923年,華特‧迪士尼與親友創辦了「迪士尼兄弟卡通製片廠」,經過數十年時間的發展與歷次的更名,時至今日已成為全球最具知名度,年營業額數百億美元起跳的卡通及電影製作媒體巨擘,也就是各位耳熟能詳的「華特迪士尼公司」(簡稱迪士尼Disney)。從最早的米奇吹著口哨開著汽船開始,再到唐老鴨、白雪公主與七個小矮人、阿拉丁、獅子王、巴斯光年等等,以及近期的冰雪奇緣,一個個皆是小朋友耳熟能詳的經典卡通與睡前童話故事。而對於名氣已為舉世皆知的迪士尼來說,除了打造小朋友的夢想童話外,大人間的幻想世界自然也不會忘記,透過商業上的運作模式,將擁有打破影史票房紀錄的復仇者聯盟等MARVEL系列英雄電影之漫威娛樂買下,再將屬於絕地武士光劍星際大戰之盧卡斯影業收購,接著再以高達約700億美元,相當於2兆台幣的天價買下製作全球首部3D電影阿凡達,以及擁有X戰警變種人版權的21世紀福斯集團,至此,迪士尼Disney不只是卡通世界的國王,儼然已成為涵蓋數量驚人IP(Intellectual Property,智慧財產權)的王國。也因擁有如此龐大的IP,對於不管是自行使用、授權使用或是被侵權之情形發生,迪士尼Disney向來積極主張既有之權利,更與日本任天堂並稱為東西半球最強法務團隊,然而,法律上權利終究會有隨著時間而消逝的一天,現在,不只擁有前述版權,對還有與Netflix抗衡之OTT(Over-the-top media services)數位串流平台Disney+、國家地理頻道、FOX電視台的龐然巨獸迪士尼Disney來說,恐怕也已開始遇到這樣的困擾。
  • 經典角色權利的失效
    我們可以知道,迪士尼Disney不僅擁有為數龐大之各式角色IP智慧財產權,本身更涵蓋多樣化的推廣通路,包含電視頻道、網路串流平台等等,可以讓消費者透過各種管道接觸相關資訊,對於權利的保護及運用自然可看出重視的程度,那麼為何今天的題目會談到迪士尼Disney碰上版權危機 ? 其實是因為,迪士尼Disney所遵守的美國版權相關法規,原本只賦予角色版權五十年的保護期間,而這時限對即將年滿百歲的米奇來說,讀者應該覺得奇怪是否早已經過期 ? 沒錯,各位數學算術能力是對的,早在1980年代米奇就應已不受版權保護,然而迪士尼Disney為了繼續擁有米奇這棵搖錢樹,經由對政府相關部門強力遊說爭取,透過修法進而不斷將版權保護期間延長再延長,而直到現在米奇的版權保護期間才即將在2024年到期,該法案甚至被戲稱為「迪士尼保護法案」。事實上,迪士尼Disney旗下眾多IP中,已有一位屬於大家的童年夥伴「小熊維尼」,因為版權保護效力過期,被製片公司改編成充滿暴力驚悚的恐怖版本電影,而接下來除了米奇即將過期,唐老鴨、白雪公主與七個小矮人、小鹿斑比等家喻戶曉的經典卡通和角色,亦即將在接下來幾年陸續失去版權保護的效力,屆時會否出現改變各位童年印象的各種奇幻故事,很有想像的空間。這樣看下來,在您的童年、成長階段甚至陪伴小孩後,迪士尼的身影是否無所不在 ? 從米奇到MARVEL系列電影,迪士尼Disney經營的品牌就如小鳥羽翼般,做好萬全準備後展翅高飛,深深吸引眾人目光,並傳遞給消費者夢幻與希望,而其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是看得遠並拍動翅膀的身體力量,即是保護並運用IP智慧財產權之強大力量主宰產業,而當小鳥眼睛看的不夠遠或是雙翅力量不足時,將有可能失速墜落,這時是否能夠善用風力滑翔延續飛行,如同迪士尼Disney對新IP智慧財產權,總是積極的進行收購擴大迪士尼世界從未停止般,如何活化再運用舊IP智慧財產權並且延續相關的權利保護,已是迪士尼Disney刻不容緩的議題,而其權利保護方式與態樣也是許多創作者可以一同學習的範本。
  • 如何運用法規保護智慧財產權結晶
      不過,迪士尼Disney畢竟是外商企業適用的是外國法規,那麼我國企業行號或個人,如何能對費盡心思耗盡腦力所創造之文字或圖案等等智慧財產結晶進行保護呢 ? 分為兩個面向來談好了!
    商標法: 《商標法》第2條規定:「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由此法條可知,在台灣如欲取得商標權並受到法規保護,採行的是「註冊主義」,即創作者須向主管機關進行申請並待審核通過,方能取得商標權。
    《商標法》第18條:「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則能使創作者明瞭自身的創作是否符合商標法規範的商標初步態樣。
    《商標法》第33條: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十年。」則指商標權自取得註冊後,權利保護期間為十年一期,在十年屆滿時可以進行延展,並且沒有次數上的限制。
    以迪士尼Disney的當紅角色米奇為例,從電視上的平面黑白圖案,隨著科技進步變成彩色米奇,甚至出現3D立體視覺效果,受歡迎程度更是造就出許多玩偶等周邊商品,能夠思考的方向有1.註冊角色名稱、2.註冊米奇黑白圖案、3.註冊米奇彩色圖案、4.註冊米奇立體玩偶等等方式,不僅兼顧文字與圖案之維權保護,保有權利的時間也足夠,在使用上亦可組合運用並防止有心人士可能的鑽漏洞侵權。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意思就是說,原則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馬上取得著作權,並不需要經過登記或註冊的程序,跟商標法採行的「註冊主義」完全不同,著作權法是採「創作保護主義」,不是「創作註冊主義」。
    《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十、電腦程式著作。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依照著作權法前述規定,並再以迪士尼Disney的角色米奇為例,米奇圖案應是屬於藝術之創作,應可歸類為美術或圖形著作,而迪士尼Disney即是該角色之創作人,因此當米奇被創作出來的那一刻,創作人迪士尼Disney即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然而著作財產權即有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存續之限制。
    綜合來說,企業行號或個人可以參考迪士尼Disney對於旗下角色的保護方式,除了創作完成即享有之著作權法規保護外,亦可善用商標法之註冊規範,以雙管齊下的方式對智慧財產結晶超前佈署與規畫,不僅可利用完善的權利行使創造最大利益,更可銅牆鐵壁般的防範排除可能的侵權疑慮。
  • 總結來說,從本篇文章之迪士尼Disney角色案例再輔以我國商標法與著作權法規範,大多數國家包含我國皆對於智慧財產權的規定,尤其是著作權都設置有期限的保護期間或是延長次數,以避免權利人永久佔據智慧財產的利用,等到保護期間一過,權利人就再也不能壟斷著作財產。然而商標法規範則較無保護期間的限制,惟須注意有被撤銷或廢止之風險(先前本所文章已有簡略介紹相關制度,資不再贅述),然而值得深思的是,相關法令的最終目的應該是,以維護文化使其能夠流傳下去及在基礎上更加發展為主要前提,因此我們有時可能需要將前人的經典,用以參考引用或展現另類的致敬。因而如果讓權利人可以永久性地壟斷,不讓別人利用,反向思考是否有礙文化發展 ?但同時,又必須考量作品是創作者腦中思想的具體化呈現,大家還是得注意不能侵害創作者與其作品之間的連結,因此如有想要使用相關權利或可採取得授權方式,不僅來源有其合法性亦可避免侵權造成的糾紛與損失,如此一來才能在相關規範下自由善用別人的內容。而創作者們,可以善加商標法與著作權法規上的雙重疊加效力,來對自身的創作分別進行提前規畫及保護,將智慧財產結晶好好保護及利用,並避免遭受權利侵害的風險。最後,迪士尼Disney真的從小陪伴大家成長,甚至到成人階段都深受其影響,實在難以想像被改造後的旗下角色樣貌,可以觀察迪士尼Disney之後對於角色版權的維權方式,期待還是能像去迪士尼遊樂園遊玩時一樣,繼續保有童年的純真與幻想。
資料來源:
1、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54417/mickey-mouse-intellectual-property-will-going-to-expire
2、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54962/disney-the-empire-of-most-earning-ip-intheworld
3、https://zh.wikipedia.org/zh-tw/%E8%91%97%E4%BD%9C%E6%AC%8A%E5%B9%B4%E9%99%90%E5%BB%B6%E9%95%B7%E6%B3%95%E6%A1%88
4、商標法、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