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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章】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2016-12-15 (文/蕭郁庭律師)
【案例】:
老王從小聰明伶俐,堪稱為高富帥之人生勝利組。豈料,因生意失敗導致喪志沉淪,開始沾染酗酒賭博的惡習。老王期待藉由賭博翻身,日日遊蕩賭場,甚而私下到處籌措賭本,因此積欠龐大債務。某日夜裡,老王如同往常酒醉茫茫地騎車回家路上,豈料一時眼花,不慎摔至田野裡死亡。試問,辦完老王身後事的妻兒,想要辦理拋棄繼承應如何處理?
【解析】:
    探討此問題前,我們先來簡單瞭解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之差異。所謂限定繼承就是「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以白話來說即係對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僅須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若遺產不夠償還,繼承人無須用自己的財產償還。拋棄繼承,則係指對被繼承人生前的所有財產與債務均拋棄,沒有繼承問題。
    現行法律規定雖已採取全面限定繼承制度,不若以往需特地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始能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惟仍須依法清算遺產與債務後,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再經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後,向各個報明債權人依其已知債權數額比例額償還債務。倘若未依法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則要小心謹慎所償還之債權數額、比例與償還順序,否則若不符合法律規定而造成債權人損害(包括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被清償之部分)時,將喪失所謂限定繼承之利益,自己須就該未清償之不足額負償還責任或負賠償之責。因為限定繼承法定程序甚為繁瑣,故倘若繼承人如已明確知悉被繼承人生前債務遠大於所留財產時,倒不妨可以直接辦理拋棄繼承。
    辦理拋棄繼承程序,需在知悉自己為繼承人時(註:通常是在知道被繼承人往生時或是前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起算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被繼承人住所地(通常為戶籍地)之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亦即,需向法院遞交「拋棄繼承聲請狀」並檢附:「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與死亡證明書」、「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與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及「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者之證明(如:拋棄繼承通知、存證信函等)」,再向法院繳交費用新臺幣1,000元。屆時法院審查書面文件與法定要件均齊備後,即會發准予備查函文,如此拋棄繼承手續即已辦妥完畢。
    就本例題情形,如已明確知悉老王所留債務遠大於資產的狀況下,建議老王妻兒不妨考慮直接辦理拋棄繼承,雖辦理初期亦有拋棄繼承通知之煩擾,但准允備查完畢後,即無其他後續處理程序;相較限定繼承之相關繁瑣程序仍是較為簡便。但所面臨之相應風險,即:倘若錯估遺產狀態,也就是當被繼承人的資產大於負債時,繼承人亦將因拋棄繼承而無從再行繼承。因此,選擇辦理拋棄繼承前,仍應考量清楚較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