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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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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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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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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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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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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及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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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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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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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總額是否一次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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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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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分次發行、向外招募、發起人在特定情況下並得以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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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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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每一股東不問出資額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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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特殊情形外,原則上每一股有一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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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章出資額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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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設立登記後應發給股單,公司股單除依法應載明事項外,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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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公司股票除應編號依法應載明事項外,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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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公司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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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經全體股東同意後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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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變更組織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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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之機關及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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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沒有任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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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會執行業務,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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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及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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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沒有任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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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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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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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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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之轉讓,除公司法另有特別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記名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無記名股票,得以交付轉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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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具表冊之承認及責任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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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公司法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前項表冊送達後逾一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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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依公司法規定編造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本公司,股東得隨時查閱,董事會應將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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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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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股東會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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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東會之組織並應依法召集、召開及表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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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選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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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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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股份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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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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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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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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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之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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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自已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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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自已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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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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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得全體股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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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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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與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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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經全體股東之同意解散或與他公司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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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與他公司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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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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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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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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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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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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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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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專線
唐R. 0958-882-197
陳R. 0935-545-157
張R. 0939-157-626
余R. 0913-889-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