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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章】該辦拋棄繼承嗎?

2017-10-25 (文/沈泰宏資深律師)
【案例】:
    老陳過世後,妻子阿美擔心老陳名下沒有財產卻在外留下大筆債務,此時是不是直接辦理拋棄繼承最好呢?但阿美又聽說民國98年以後改成法定限定繼承制度,好像不辦拋棄繼承也沒關係,是這樣嗎?
【解析】:
    其實上面兩個問題都各自對了一部分,首先,民國98年確實已經修法改採法定限定繼承制度,或稱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也就是民法第1148條第2項所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然而需注意的是,繼承人雖然可享受有限責任的利益,但也負有清算的義務,所以繼承人中必須有人主動或依債權人向法院聲請,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由法院定3個月以上公示催告期間讓債權人報明債權,此期間繼承人不得對任何債權人清償,待期間屆滿後,繼承人應按全部債權比例,以遺產分別償還,否則繼承人仍有可能必須拿自己的固有財產來清償債權人原本得依程序受償部分。甚至,倘若繼承人有隱匿遺產或在遺產清冊為虛偽記載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債權人權利而處分遺產等行為時,還會喪失有限責任的利益而必須清償全部債務(民法第1156至1163條參照)。只要有照上述程序走,債權人未在公示催告期間報明債權的話,那就只能就剩下的遺產來受償。
    綜觀上述說明,民國98年雖然修法改採法定限定繼承制度,但一方面程序較為繁複,另一方面也還是會有背負無限責任的風險。相對而言,拋棄繼承就省事得多了,只要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明要拋棄繼承,再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即可(民法第1173條參照)。因此,到底該不該辦理拋棄繼承,最重要的關鍵取決於是否確定遺產夠不夠拿來還債,以及是否有潛在尚未發現的遺產。
    但一般而言,要不要拋棄繼承的考慮時間只有3個月,這時沒有上述讓債權人報明債權的程序,難保日後不會有債權人跑出來討債,所以一般人其實很難確定死者債務大於或小於遺產,也很容易忽略死者有潛藏的遺產,例如死者生前有投保死亡保險,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應為遺產之一部分,如果繼承人不知有此保險金,卻已經辦了拋棄繼承,縱使日後發現有一大筆可以繼承的保險金,也不能反悔了。
    就本案例而言,阿美如果已經確定老陳留下的負債大於遺產,那當然就直接辦理拋棄繼承,較為省事;但如果無法確定,保險起見還是建議應該依法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清算,切勿擅自花用遺產或任意償還債務予特定人,以免將來必須以自己的財產來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