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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章】傳位予四皇子或十四皇子?---指定遺囑執行人的好處。

2018-03-05 (文/沈泰宏資深律師)
【案例】:
   老李膝下二個兒子,小兒子是標準啃老族,3、40歲的人了還賴在家裡不工作,整天只知向老李討錢花用,老李決心將來要把名下房產留給孝順懂事的大兒子,但老李看完清朝古裝劇後,擔心康熙傳位詔書被竄改的橋段,會真實發生在自己身上,因為小兒子與自己同住,一旦被在家無所事事小兒子發現遺囑,難保不會發生什麼問題,這時老李應如何避免後患?
 
【解析】:
    首先,民法1145條雖然有規定偽造、變造、隱匿、湮滅遺囑的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但法律有規定不代表大家都會守法,如果案例中小兒子發現遺囑後,對遺囑做了什麼不該做的事,因大兒子也不知遺囑內容,甚至不知有遺囑,那小兒子可能就因此逍遙法外,此結果明顯違背老李生前的遺願。
    老李為了確保將來遺產能遵照其遺囑執行,就必須有人能夠在老李死後為其執行遺囑。為達此目的,民法第1209條以下就規定立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需注意的是,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法不得擔任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主要職務包括1、開視遺囑並通知繼承人;2、必要時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3、以繼承人的代理人名義管理遺產、為執行遺囑之必要行為(例如提起訴訟、交付遺贈…等一切必要行為);4、排除繼承人之妨礙行為;5、執行捐助設立財團法人。
    因此,回到本案例,如果老李在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除了讓遺囑執行人保管遺囑,並於老李死後開示遺囑,可以避免小兒子對遺囑動什麼歪腦筋外,經由遺產清冊的編製,遺產內容清清楚楚,也可以避免小兒子日後為了爭產對大兒子興訟,讓老李死不瞑目。加上遺囑執行人有權排除妨害,較能落實老李遺願能為確實達成。
    此外,指定遺囑執行人的另一個好處是,如果小兒子不願意配合辦理房產登記,遺囑執行人可以直接依照遺囑內容實施遺產分割,並代理繼承人申辦遺囑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無須徵得繼承人(小兒子)之同意(參照內政部99年7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4891號令)。綜上所述,老李如果擔心死後遺囑沒人理會或遭小兒子動手腳,可以指定大兒子或公正的第三人為遺囑執行人,應比較可以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