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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醫評析】打造人工智慧的美麗新願景-美國AI政策之回顧整理-II

2020-05-19 孫世昌 資深顧問


       在瀏覽過筆者於上篇文章中為大家摘要整理出的美國國家AI政策後,不知道各位讀者對該國未來的AI技術發展,是否已有了一個較為清晰的概念?而一如筆者先前所曾提到的…對這項由川普政府所提出來的國家AI策略當中究竟有甚麼不一樣的地方而感到好奇,因此,才有了在這篇文章中稍加探論的想法,然而,幾經思索,筆者認為…如果要想快速的觀察出美國AI政策在內容與推動上有哪些個特殊點?最簡單直接的方式…就是先找出一項由其他先進國家所提出來的AI國家政策(這個被拿來做政策比較的先進國家,不論是在經濟規模或是在全球市場影響力等方面均須與美國相近),然後再簡單的來比較、觀察一下,兩國的AI政策在內容與推動上的異/同處(這或許是個較為經濟的做法)。

       按上述思維脈絡,筆者決定選擇由同屬先進國家的歐盟所提出的國家AI政策(即COM(2018)237 final文件),來做為與美國AI政策比較的對象,這樣…說不定會比拿其他在經濟規模上較小(或者是政治體制不同)的國家來進行政策比較,還更能看出美國AI政策的特別之處(雖然歐盟所發布的AI政策,在規範層級上是所謂的超國家層級,但如果從「歐洲共同體條約」(Treaty on European Union)的規範精神來看,其實我們也可以將整個歐盟視為是一個國家來看待),而話不多說,現便將筆者於觀察比較兩不同國家AI政策後的相關心得,簡要為各位讀者整理於下:
(一) 相近似處
1. 均以G20會議所形成有關數位經濟發展之共識為基礎來架構出適於本身社/經環境的國家AI政策:
       根據筆者手邊可得的資料顯示,針對AI的發展,早在2017年於德國漢堡所召開的第12次G20高峰會議中,G20等國即對「數位化經濟」有諸多的討論,而至2019年於日本所召開的G20貿易與數位經濟部長會議後,更在以發展「以人為本的AI」及「可信賴的數據資料自由流通」等理念來落實其數位化經濟目標的前提下,明確聲明將支持「值得信賴的AI之負責任的管理」並對此提出如:(1)包容式成長、永續發展及福祉、(2)以人為本的價值觀及公平、(3)透明化與可解釋性、(4)穩健、防護及安全、(5)有責性等規範原則,並就「值得信賴的AI的國家政策與國際合作」部分,另提出:(1)應投資於AI研究及發展、(2)應促進為AI打造數位生態系統、(3)應為AI發展形塑一個有利的政策環境、(4)應培育人才並為勞動市場轉型做準備、(5)應就值得信賴的AI廣泛的進行國際合作等多項建議,而我們再回頭檢視由美、歐兩國政府所提出來的國家AI政策內容,其實應不難以發現,兩者均以「值得信賴的AI」作為其政策願景(或目標),且所依此開展出的相關政策規劃,亦多採納並涵蓋由G20會議所提出的規範原則及相關建議(這些原則是自OECD稍早所提出的各項原則及建議中汲取出來的),故由此可知,就美、歐兩國所提出的國家AI政策,如以一個較跨經濟體的角度來看,在制訂上,其實都是以G20會議所形成有關數位經濟發展之共識為原型基礎,再逐步架構出適於該國本身社/經環境的國家AI政策。
2. 均聚焦提升於全球經濟市場的競爭地位:
       雖然說…美、歐兩國制訂其國家AI政策的目的,本就是要藉此來提升該國於全球經濟市場的競爭地位,只不過…就算是兩者的核心目的完全相同,但其所選擇用來達成目的的手段或方式,如再進一步考量其各自的國情與社/經環境等因素,筆者認為…也絕不太可能會完全一樣,故在這樣的前提下,我們就先以歐盟各會員國領導者於2018年4月10日所共同簽署的合作宣言為背景所提出的歐盟AI政策來說,於其內容中,果然將「打造歐盟於AI領域的全球競爭力」,設定為其AI政策的三大願景之一,而至於達成前述願景的方式,歐盟政府則是選擇了採取「擴大各類資金對此領域投資來支援AI相關研究及創新」、「有效開發及運用下一代AI技術以確保歐洲境內中/小型企業有99%之業務均可採用AI」等方法,若究其背後原因,則不外乎是想解決先前歐盟對AI領域研發的資金挹注不足(不論是公部門或私部門投資)已明顯落後美國、中國等競爭對手一大截(也就是慢了半拍的意思),以及如何讓未來歐洲AI技術的使用能更加的普及化(也就是創造商業性開發誘因及快速建立大眾對良性使用AI上的信賴感)等問題;而再就由川普政府所提出的美國AI政策而言,於其內容中,則是將「維持美國於AI領域領導地位」,設定為其AI政策的最終目標,並選擇以「促進產業界、學術界、國際夥伴、同盟國及其他非聯邦機構間針對AI所進行的共同研發合作的長期性投資,以提升AI及其他相關技術的突破並迅速將其轉變為可對國內經濟及國家安全產生貢獻的能力」此等方法,來做為其實現目標的方式,而若拿此與上述歐盟的作法相較…,筆者以為,美國政府似更偏重在對「AI研發合作的長期性投資」及「重要AI技術突破對國家經濟價值提升的轉換」等面向上。但無論如何,不管是要「打造於AI領域的全球競爭力」也好,抑或是希望「維持於AI領域的全球領導地位」也罷,除所站立的出發點不同外,從兩者的本質面來看,其實都是打算要藉著在AI領域的成功發展,來創造(或維持)其本身在全球經濟市場的競爭地位與利益。
3. 均以「AI倡議計畫」來做為推動國家AI政策目標的方法:
       要想現實化所提出的國家AI政策願景(或目標),那麼推動方法的選擇,則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環,基此,我們就先來看看美、歐政府就所各自提出的國家AI政策的推動,在形式上究採取了何種方法?首先,以歐盟來說,主要是以透過執行一項名為「歐盟AI倡議計畫」的方式,來包裹並落實其所提出的:(1)提升歐盟之技術與產業能力並吸納AI跨整體經濟(包括私部門與公部門)、(2)為社會-經濟轉型預作準備、及(3)確保一個合適之倫理及法律規範架構等3項AI政策目標;而以美國來說,不知道是不是為了要與歐盟互別苗頭,又或者…可能僅是一種單純的巧合(筆者猜想應該不是想仿照),也同樣創設了一項「美國AI倡議計畫」,來整括由川普政府所提出的國家AI政策內容(即包含:5項指引原則及6項策略性目標),而我們從兩國各自為落實其AI政策上所採用的模式此角度來看,應該很容易的可以觀察到,兩國政府不論是在形式上或是所採用的政策現實化方法上(即皆打算透過該國AI倡議計畫的執行),如不考慮兩者在細部內容與落實力道等部分差異的話…的確是讓人有種兩國在推動政策目標所採方法上(即提出倡議計畫)彼此實相當近似的感受。
4. 除上述幾點外,在筆者比對歐盟與美國AI政策內容的過程中,也還發覺到其他相似之處(筆者認為這可能與兩國皆適度採納了G20所提出的相關原則與建議有關),例如:(1)兩國政府均同時注意到在未來AI快速發展下 對國內勞動人力所可能帶來的衝擊與負面影響,故將培育人才與提升國內勞動人口的數位化技能、規劃下一代AI研究人員與勞動人力的教育訓練等重點事項,均早一步的納入其AI政策當中,以及(2)兩國政府為促進日後AI技術研究與創新,也不約而同的從政策面上,要求相關政府單位應針對「可供於AI研發時被使用來訓練所該AI系統的政府數據資料的開放」,著手研議相關措施或修正法令(現階段似均聚焦在醫療照護及交通運輸等領域),這對加速全球AI技術與應用研發步調來說,或也算是一項值得期待的好消息。
(二) 相異之處:
1. 規範架構不同
       從規範面來看,歐盟AI政策內容,主要是強調以「歐盟本身之價值觀」為基本主軸(也就要涵蓋「歐盟基本權利憲章」中所明文保障的歐洲人民的基本權利與價值),來打造出一個「合適日後AI發展的倫理及法律規範架構」,而這也就是說,在歐盟政府所提出的AI政策內容中,對於其境內AI發展的治理,將分從「倫理面」與「法規管理面」此兩大方向來進行導引與規範,先以前者而言,歐盟政府於其政策中明文,將透過歐洲AI聯盟與利益相關者溝通合作的方式,來制訂出「最適於歐盟AI發展的倫理指引文件」,而再以後者來說,則是將先一步的就其在重點產業領域所正面臨之AI新興科技的挑戰進行分析及評估,後再回頭針對AI產品上市管理與相關責任的歸屬,修正相關法律規定(如有必要)或制訂相應指引文件;對此,根據筆者先前所觀察的結果,在上開政策承諾下,歐盟政府也如其所聲明的,於2019年4月初,正式對外公布了一份「值得信賴的AI倫理指引文件」,為日後歐盟境內AI技術的開發與使用,明確且細緻的架構出其AI倫理規範;而至於法規管理部分,由於涉及隱私保護(亦即GDPR相關規定的實務適用)、AI產品因具備自我學習及持續更新等功能所可能產生的上市管理挑戰、與商品責任歸屬(或分配)等較複雜的問題,因此,依筆者目前所瞭解歐盟方面的進展狀況,外界似乎也還得再稍微等等;而我們再回頭來觀察美國的國家AI政策內容,其實眼尖的讀者或許也早已發現,在川普政府所提出的幾項AI政策目標當中,並未如歐盟一般,明文要求應制訂一套「最適於美國AI發展的倫理規範」,而這樣的情況,的確是會很容易讓外界誤以為…該國政府其實並未注意到倫理規範對導引其國內AI技術或應用之開發朝正向發展的重要性,然而…若我們再仔細的檢視一遍其政策內容,其實可以找到…美國政府將那些與AI倫理規範有關的文字,巧妙地隱藏在其所提出的第4項指引原則中,亦即要求:「...必須在促進公眾對各項AI技術的信賴感與信心的前提下(這其實也就是要促進「值得信賴的AI」的發展),於應用AI技術的過程中,維護人民自由、隱私及美國的價值觀,為美國民眾充分現實化AI技術本身所具的潛力」(這正好與歐盟所提出的AI倫理規範原則的核心精神相貼合),而就前述政策內容的落實,各位讀者則可從筆者前一篇介紹美國政府於今年1月7日時,就其行政執行單位對私部門所進行AI技術開發所為之管理而發布的10項AI規範原則內容來相互印證;故由此可知,相較於歐盟政府提出AI倫理規範架構來明確作為其日後境內私部門開發AI技術或應用上的另一種可供彈性依循參考的管理模式,就美國政府採較為「含蓄」的模式來將重要的AI倫理規範納於其政策並發布備忘錄的「另類」作法,兩者在規範架構的外觀上,確實有明顯的不同。
2. 落實AI倫理規範的力道不同:
       一如筆者於上一段落中所提,就兩國未來對境內AI技術的開發與使用的管理,從規範架構面來觀察,歐盟確實是比美國要來的明確且詳細,不過,若是再進一步從兩國落實AI倫理規範的力道此角度來看,或許有可能會產生讓人意想不到的結果,對此,我們先以歐盟於AI政策下所提出的「值得信賴的AI倫理指引文件」來說,在規範性質上,這份文件是屬於由歐盟官方所提出的「自律性」規範文件,也就是說,就歐盟政府於這份「值得信賴的AI倫理指引文件」中所列舉出適合歐盟AI發展的相關倫理原則,在實務上,只能作為一種供境內公/私部門自願性採納與遵守的官方建議,於法律上並無任何的強制力(如果這份文件是以歐盟「規則」(Regulation)或「指令」(Directive)的形式來頒布的話…則其效果與強制性將完全不同),再說白一點,就各會員國相關公部門的AI法規監管單位,對其權責範圍內所掌理的法規或非法規措施,究竟要不要進一步採納或作適度修正?此項指引文件無任何強制力,除非後續歐盟政府針對特定產業領域由歐盟層級主管機關(例如:歐盟執委會或歐洲藥品管理局)主動納入AI倫理原則,明確修正並發布歐盟層級的Regulation或Directive,才能強制要求各會員國權責主管機關直接納入相關法令(如以Regulation形式發布)或者要求各會員國依限於完成內國法化程序後(如以Directive發布),於該會員國內相關法令中明列相關條文來加以落實;而至於私部門單位(例如:中/小企業或廠商)於開發AI技術或應用時,究竟要不要依循所提出的AI倫理原則,此項指引文件亦沒有強制力,換句話說,即便業者不願遵守,亦不會受到處罰或發生任何法規遵循上的不利益,故由此可知,單就AI倫理規範的實務推動與落實(我們姑且先忽略先前所曾提到的於各項AI倫理原則間尚存在著緊張關係所可能導致的實務落實的問題不論),歐盟政府選擇採取此種較具彈性的AI倫理規範模式,其實務上的推動,似乎…也只能倚賴(或說消極的期待)境內相關公/私部門本身的自律能力與所蘊含的基本法治素養,而這樣「佛系式」的落實,其最終結果究將如何?筆者覺得情況並不會太樂觀,不過,筆者卻也大膽的揣測,在歐盟政府決定擇採上述方式前,理論上也早已先一步的推想到會發生此種狀況,故也才會在其政策內容中指明,未來將進一步檢視重點產業領域在AI管理上的法規缺口,並評估是否要修正歐盟層級之法律(規)將重要AI倫理原則納入其中,以補採自律式規範的不足;而再就美國於其AI政策下依據先前川普的行政執行命令要求所發布的10項AI管理原則(隱晦的納入AI倫理規範)來說,雖然其主要是針對行政執行部門或法規監管機構就私部門AI技術的開發與使用擬採的法規或非法規監管措施而預先定出的一套規則,並同時在未來管理上,要求應盡可能的避免對私部門(例如:AI開發廠商或相關業者)採取不當或過度的法規監管措施,但是,若將此種由上而下強制要求行政體系一致遵照辦理的推動方式,與前述歐盟政府所採取較佛系式的推動方法(即使用自律性指引文件)相較,兩者不論是在落實AI倫理規範的力道強度上,或甚至是達成其各自所設定政策目標的效果上,亦均有所差異。
 
       綜上論述,不同的規範架構及政策落實方法的選擇,對於歐盟或美國順利搶佔全球AI領域的領導地位是否具關鍵性的影響?而這兩個不斷在經貿發展上既競且合的國家,又究竟誰最有機會實現其所設定的AI政策藍圖?對這些有趣的問題,筆者決定…也還是留個空間讓各位讀者一同來自由的發揮想像吧!
 
參考資料
1. For more information about the “The United States Needs a Strategy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lease refer to this website:
https://foreignpolicy.com/2019/12/24/national-artificial-intelligence-strategy-united-states-fall-behind-china/
2. For more information about the “Trump’s Plan to Keep America First in AI”, please refer to this website:
https://www.wired.com/story/trumps-plan-keep-america-first-ai/
3. About the full text of the “G20 Ministerial Statement on Trade and Digital Economy”, available at this website:
https://www.mofa.go.jp/files/000486596.pdf#targetText=a)%20AI%20actors%20should
%20respect,and%20internationally%20recognized%20labor%20rights.
4. 有關筆者先前所撰寫之「值得信賴的AI倫理規範的另類落實? 美國政府就轄下公部門機構未來對私部門AI技術開發與應用之管理發布10項原則」電子報內容,可參考巨群網站:
http://www.giant-group.com.tw/law-detail-888.html
5. 有關筆者先前所撰寫之「發展值得信賴的人工智慧?歐盟發布AI倫理指引文件 Part-I~值得信賴的AI之構成要素及相關倫理原則」電子報內容,可參考巨群網站:
http://www.giant-group.com.tw/law-detail-883.html
6. 有關筆者先前所撰寫之「歐洲慢半拍? 歐盟對以AI為基礎之醫療器材軟體新近規範趨勢觀察(Part-III)- 歐盟AI發展政策白皮書及行動醫療領域法規影響評估報告檢視」電子報內容,可參考巨群網站:
http://www.giant-group.com.tw/law-detail-8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