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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評析】包含數字的商標案例探討──以「ONE GYM及圖」、「gym4u」、「STRONG ZERO」為例

2020-07-24 趙君怡 智權顧問
. 商品服務名稱與數字的結合
 
本所曾經承辦過一個案件,客戶希望用阿拉伯數字「1」或英文「ONE」進行商標申請,指定在運動設備租賃服務上。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能通過識別性的考驗呢
 
根據識別性審查基準,單純的數字雖未被排除於商標註冊的範圍,但根據一般交易習慣,如商標中的數字可能被認定為日期、大小、數量等單位時,一般消費者通常不會將其作為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原則上單純數字不具有識別性,因此阿拉伯數字「1」勢必無法通過識別性審查。但以國字表示的數字,審查基準明確表示應適用文字審查原則。
 
然而,當數字是以外文表示時,審查基準並未明確規定是否適用文字審查基準,但依照申請實務來看,如以下Ⅱ.案例中眾多包含「ZERO」的註冊商標,可知智慧局基本上仍將其視為文字判斷。但考量到單純的標準文字「ONE」,依然有一定的風險無法取得識別性,因此最後我們建議客戶將ONE加上設計以提高識別性,如下圖所示。
 
商標圖樣 指定服務
第41類「運動設備租賃(車輛除外)」等其他服務。
 
 
根據智慧局公告的《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中,「GYM」屬於「表示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商店或場所的文字」,是無須聲明不專用的敘述,因此本商標中僅有「ONE」設計的部分屬於商標權範圍。經過設計之後的商標,外觀上具有較高的識別性,予人印象深刻,申請時也沒有近似商標的阻礙,因此最終順利取得了核准審定。
 
另外,該客戶亦有一件將「gym」與數字結合的商標「gym4u」,以未經設計的方式申請於相同類別及商品。雖然商標中包含服務名稱「gym」,但與阿拉伯數字「4」及英文字母「u」結合後,由於「4」的英文為「four」,與「for」發音接近,而「u」的英文發音又接近於「you」,因此「gym4u」的整體意涵為「gym for you」。
 
如單純以「gym for you」的概念而言,指定於第41類「運動設備租賃(車輛除外)」服務,可能會被認為是服務的用途或特性說明,而不具識別性;但由於本件商標「gym4u」是以英文和數字交錯呈現,消費者需要運用一定程度的想像、思考、感受或推理,才能領會標識與商品或服務間的關聯性,屬於「暗示性商標」,其應具有識別性,而獲得核准審定。
 
. STRONG ZERO」不只是「STRONG」加「ZERO
 
對罐裝調酒市場熟悉的讀者,可能對於日本飲料大廠三得利推出的「STRONG ZERO」並不陌生。在日本長年熱銷的「STRONG ZERO」,近年才正式進入台灣市場,而三得利是在2019年5月向台灣智慧局提出「STRONG ZERO」商標申請(下稱本件商標),指定在第33 類的「蒸餾酒、含酒精飲料」等酒類商品。2019年11月20日,智慧局發出了核駁先行理由通知,認為本件商標因違反第29條第3項識別性規定及第30條第1項第10款混淆誤認之虞,而無法獲准註冊。
 
關於識別性的部分,審查委員認為「STRONG ZERO」中的「STRONG」因具有「強壯、強烈的」意涵,指定於酒類商品,會讓消費者認知為「味道強烈的酒或烈酒」,為指定商品之相關特性之說明,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故「STRONG」一詞不具識別性。而混淆誤認方面,審查委員則是搜尋到了四件指定在第32類「啤酒」等商品的引證商標「SUPER ZERO」、「ZERO BEER」、「ZERO」及「黑松沙士ZERO」,認為本件商標與其主要識別部分皆有「ZERO」,且指定商品同一或類似,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因而認為本件商標不應核准。
 
本案乍看之下,要藉由答辯方式獲准並不容易,畢竟在飲料相關業界,「STRONG」和「ZERO」這二字分別都算是常被使用的單字,也許最後只能藉由後天識別性和品牌知名度扳回一城吧?但如果順著核駁理由中的邏輯,將「STRONG」和「ZERO」一刀兩斷分開判斷,最後可能仍是死路一條,因此我們選擇了一條看似不容易卻也是最根本的道路,最終說服審查委員本件商標具有先天識別性,且與各引證商標皆不近似而成功獲准。以下就是此次答辯的概要:

  • 強調判斷商標識別性時,應以商標整體觀之,如組合字已脫離原來個別文字的意義,使消費者產生全然不同的印象時,則具有識別性。「STRONG ZERO」給予人「強烈、激烈」和「歸零、虛無不存在」兩者涵義上極端反差之印象。當消費者看到「STRONG ZERO」這個商標時,並不會割裂成「STRONG」、「ZERO」兩個獨立單字,而傾向將其合併解釋為「強烈零」之涵義,而「強烈零」在中文上並不具任何既定涵義,因此當然不會認為「STRONG ZERO」是商品特性說明之文字。

  • 商標近似與否之判斷,應以整體觀察為原則。拼音性之外文字更須以字首作為比例較重之觀察考量。本件商標與四件引證商標(詳見下列表格),雖均含有「ZERO」,但消費者並不會特意將其分割,而是以整體商標圖樣記憶。引證商標的字首,其中兩件為「Z」,一件為中文字「黑松沙士」,和本件商標相比,整體予人印象並不相近。至於「SUPER ZERO」,雖字首同樣為「S」,但整體商標並不近似,因此不構成混淆誤認。

  •   本件商標 註冊第01425274號 註冊第01560949號 註冊第01587065號 註冊第01587094號

     

  • 查詢智慧局核准案例中,亦可發現包含「ZERO」,卻能並存在類似指定商品或服務的註冊商標。如註冊第01433273號商標「WINEZERO」、註冊第00718981號商標「SUB ZERO」及註冊第01455139號「OZERO」,分別指定於第32類啤酒、第33類各種酒及第43類酒吧、啤酒屋服務。這三件核准案例,除了皆包含「ZERO」之外,其餘結合部分則使用更為習見的「WINE」、「SUB」等文字,並未聲明不專用,且與引證商標皆指定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卻能夠並存註冊,可見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因而本件商標也理應核准。

  • 另查,智慧局核准案例中亦有包含「STRONG」且指定於酒類相關商品之註冊商標,足見智慧局認為「STRONG」指定於酒類商品,並非不具識別性之字眼。如註冊第01780761號商標「STRONGBOW」、註冊第01690797號商標「 」、註冊第01741942號商標「 」及註冊第01933090號商標「 」,其中的「STRONG」皆未聲明不專用。

  • 主張本件商標已取得後天識別性。當時「STRONG ZERO」在台的宣傳活動已如火如荼展開,除了開設官網及臉書粉絲頁,亦有知名男星代言拍攝電視廣告,並舉辦問卷抽獎活動等,另外也有為數不少的新聞媒體報導、部落客分享文章等。但請注意,在本案例中,後天識別性只能是在先天識別性無法被克服之假設下的最後一張殺手鐧,因此在答辯順序和比重上都應妥當拿捏,不應喧賓奪主。
 
從上述案例可知,除了在商標圖樣包含無須聲明不專用部分的情況之外,不論是判斷識別性或混淆誤認時,強調「整體觀之」依然是一個掌握關鍵的基本原則。另外,答辯時的重點在於引用案例是否適當且充足?細節鋪陳是否到位?論述架構是否清晰完整?在適當的答辯下,依然有機會讓審查委員回心轉意,順利取得商標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