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opgi

【法律評析】淺談經銷代理合約

2020-10-21 李依玲 美國紐約州律師
淺談經銷代理合約
 
李依玲
美國紐約州律師
銘傳大學財經法系講師

代理經銷合約國內探討的文章頗多,由於幾乎都是律師執筆,討論的範圍也大致都從民法上定位開始談起,從上(分類定性)而下(事實案例)進行討論分析。當然分類定性不是不重要,因為要是合約準據法是中華民國台灣法律,還是必須了解法律規範最低限度標準為何,加上佐以法院相關判決認定,以確定各項條款的執行力。然而如果是一份與外商談判簽屬之英文經銷代理合約,準據法自然不會是中華民國台灣法律,加上以實際從事大量審閱經銷代理合約的公司法務來說,依照一般實務作業慣例,在釐清事實背景之後就開始進行合約審閱了,應該不待先來討論定性問題才開始著手進行。畢竟太多合約是無名或是混同合約,審閱的合約裡也幾乎都不是以中華民國台灣法律為準據法。
 
首先一看到所謂經銷代理加在一起,可能國內律師就會心中感到一陣不舒服,因為民法上經銷和代理是不同法律概念,簡言之,就是產品有沒有「賣斷」,還是原廠「寄賣」的概念。本文之所以放在一起討論,是因為在實務上若單以合約名稱命名觀之,通常無法進行真正的區別。然而在實際審約操作上,釐清背景的過程中自然而然便可以很清楚明白合作型態究竟屬於經銷或是代理(請注意釐清事實背景是很重要的審閱前提要件),一般而言不可能兩者兼具,當然多種方式合作並存也不是沒有可能。
 
其次在通常區分完代理和經銷之後,律師會提醒客戶一個很重要的公平交易法轉售價制定概念,簡言之也就是經銷(賣斷)的狀況下,原則上為了避免限制競爭,不得對於經銷商轉售價做最高的限制,而代理則不同,因為基本上產品還是屬於原廠的,對於價格制定的控制當然較有空間。
 
至於本文探討的方向,將以經銷代理合約實務審閱協商要點為主,提供大家建議與提醒,羅列以下八點為經銷代理合約常見的爭議條款,也通常是雙方需要花比較多心力協商討論的要點。
 
一、獨家代理經銷 

無論經銷或代理,能不能夠談到「獨家」(通常英文是用「exclusive」這個字)應該是一切的核心,經銷代理合約各項權利義務也會因為是否為「獨家」而有很大的區別。然而國內廠商通常都是處於代理商或經銷商的地位,莫不以取得「獨家」代理/經銷為職志。然而必須注意和取得「獨家」息息相關的是承諾一定購買數量,當然數量也決定價格。此外,「獨家」亦牽涉到後續要談的可否同時販售競爭商品,各項協力義務的承諾等等。
 
二、商標授權 

通常成為代理商或經銷商,都會涉及到原廠商標使用問題,無論是用在後續消費者服務上,或是產品手冊、產品/服務行銷。然而須注意商標授權一般而言較其他權利授權規範更嚴格。愛惜羽毛的國外大廠對於商標背後代表的商譽莫不珍惜,對於代理商或經銷商商標使用的方式也通常會詳盡規範,例如文件事前的審閱,指定一定使用圖示,這樣也是合理的要求。
 
三、轉包
 
在取得「獨家」地位後,代理商或經銷商將面臨到是否需要將其權利轉授權或轉包至合作廠商,雖然經銷是賣斷行為,然而原廠是否同意部分或全部服務得以由第三方提供或協助,是否需要事先取得原廠書面同意,甚至簽署原廠要求制式合約,都將按各原廠依個案而定。只是這是一個經銷商或代理商在簽約時應提及並處理的問題,以便日後能在希望進行的商業模式下,取得合作之最大彈性。
 
此外也必須注意原廠是否取得與該等轉包商聯繫的地位及方式,以免日後(可能在原廠施行任意終止權後或經銷代理期滿後),原廠跨過代理商或經銷商直接與轉包商聯繫合作。當然合約關係結束後,原廠欲與何人接洽恐非代理商或經銷商所得限制或控制(當然也可以以合約方式約定一定期間不得為之),只是如果經銷代理期間過短,經銷商或代理商恐將面臨一切心血付諸流水之感。
 
四、競爭商品販售禁止 

為求利潤極大化,成為「獨家」代理商或經銷商後,通常伴隨著原廠要求不得販售或提供其他競爭性產品或服務,這樣的要求與「獨家」的授予可以說是一體兩面。然而,若原廠要求非獨家代理商/經銷商不得販售或提供競爭性產品或服務則就不合理了,此時非獨家代理商/經銷商應當主張將該限制刪除。
 
五、價格制定 

前面提到,價格與數量永遠是綁在一起談的。至於與下游消費者之間的價格,經銷商可主張不需提供。除了原廠對於經銷商定價本無權干涉外,這也是確保不至於發生原廠在經銷商將市場做大做好之後很快地企圖收回。當然市面上的消費產品定價恐怕也不是秘密,因此對於消費產品定價保密與否也許就不是那麼需要爭執的點。
 
六、侵權與補償 

經銷商或代理商應要求原廠提供不侵權擔保。原廠依據合約準據法原本就必須負擔的商品製造人責任為法定要求,本不可免除。然除此之外的瑕疵擔保對於代理商或經銷商亦十分重要,其中應特別注意智慧財產權不侵權擔保。而與不侵權擔保相關聯的即是補償機制。比較保護經銷商或代理商的約定,同樣也是比較合理的約定為要求原廠做全部、無上限的補償;然而,或基於風險控管考量,原廠多半欲設立一個責任上限,至於責任上限多少為合理則應視個案可能之銷售數量、銷售市場、以及發生侵權可能性種種狀況加以協商擬定。
 
七、經銷或代理屆滿或終止 

經銷代理期限對於經銷商或代理商而言重要性應該不亞於取得「獨家」,因為經銷商或代理商一旦取得獨家地位,必然會付出極大心力開拓市場,一方面也是為了滿足維持獨家地位於合約中所承諾的量。然而一個市場的開發需要一定的時間,故獨家經銷或代理期間若過短,則經銷商或代理商恐怕無法享受到市場開發後之成果,演變成到頭來為人作嫁,白忙一場。是故,獨家經銷或代理期限有多長,在何種情況下得以終止,終止後原廠是否得立即越過代理商或經銷商與其轉包商聯繫合作,都是必須一併考量的要點。
 
至於已有的庫存應如何安排,以及若是關於服務之提供,對於已與終端消費者締約應如何繼續履約,或甚至涉及佣金之收取或計算,都是必須在終止條款中一併處理的。
 
八、原廠查核權限 

為了確保經銷商或代理商確實符合合約要求之義務,包含數量的陳報、智慧財產權的使用、服務品質、商譽維護等等,原廠通常會要求在經銷或代理期間擁有查核權限。同樣的,這樣的要求也是合理的。代理商或經銷商應合理配合,可要求原廠應事前通知,並將取得之資訊視為保密資訊處理。至於原廠如要求終止後或屆滿後一段期間內仍有查核權,代理商或經銷商應可合理拒絕之。
 
代理經銷合約條款當然不只上述羅列八點,一份代理經銷合約通常一二十頁也是正常,而因為產品性質不同,或是產業別不同,個案合約著重的點自然不盡相同,原廠對於代理商經銷商協力義務要求之程度也有很大的差異,合約內各項條款也都必須小心審閱,以免掛一漏萬,畢竟合約條款各項互為牽連,相互配套規範一個完整之合作關係,不可偏廢。尤其依據準據法最終的適法性與可執行性也必須考量在內。以上八點僅為列出代理經銷合約屬性下常見之協商要點供大家參考,至於合約一般原則、合約前言(recitals)、及合約一般條款(miscellaneous)之訂立,與其他合約相同,讀者可自行參酌筆者其他文章評析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