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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淺談製造合約

2020-12-03 李依玲 美國紐約州律師


淺談製造合約
李依玲
美國紐約州律師
銘傳大學財經法系講師

製造合約應該是國內廠商很熟悉的商務合約,雖然也許很多時候實務上可能為了避免冗長的合約談判,會用PO(訂單)取代一份正式的製造合約,這時候也有可能企圖在PO中(甚至是報價單中)巧妙放進一些重要的、對自己有利的條款,至於這樣的條款是否對雙方有拘束力,首先須視雙方是否達成合意—請注意對於他方提出的要約做變更,則為一個新的要約,要待對方承諾雙方始達成合意。而前一篇討論的研發合約如果有涉及到量產,雙方也就準備進入下一階段—製造合約。本文將就製造合約中實務上審閱或協商常見之爭議條款進行討論分析。

一、 預估(forecast)

對於製造商而言,客戶端如能提供事前三到六個月(當然,越長越久越好)的有拘束力的預估(binding forecast)是最好的備料安排。然而客戶端當然希望能有較大的彈性,視當時市場需求反應,調整訂單數量。雙方的考量和顧慮也都合理,然而這既然是雙方長久合作重要之基礎,製造商這樣要求並非過分。至於應當如何達成共識,以從製造商出發點建議,儘可能要求客戶提供有拘束力之預估,拘束期間長短可依品項不同個案商討。或至少雙方能同意最終訂單的變更幅度不得超過原本預估之百分之多少(例如容許百分之二十差異性),以免備料不及,或備料過剩。


二、 規格(specification)

產品規格建議儘可能詳細描述,以免日後糾紛。至於雙方合意後可否修改,客戶端當然還是希望保有修改權力,至於製造商部分通常也是盡力配合。然而必須注意因修改可能影響之交期以及價格調整,尤其是後者,在合約中最好敘明製造商在這樣情況下能享有調整價格之權力,一個合理的客戶理應不致拒絕。


三、 價格

價格還是一句老話,與量有關係,客戶通常要求最優惠價格,然而所謂最優惠,應以同樣或類似的承諾、承購量做考量,始為公平。另外筆者也曾審閱過客戶要求製造供應商承諾逐年調降百分之五價格,當然是否同意最終仍是商業考量,然通常請況因原物料年年上漲,多半見到的是價格調升的權力或要求。筆者之前任職於某外商醫療產業時,就任第一份工作要求,就是歐洲VP詢問如何得以進行合約價格調漲,減少公司損失。筆者當時審閱整份合約,確認我方有bargain power之後,向該VP分析可試著以情事變更終止方式,要求調漲價格,並將終止後可能產生的智慧財產權授權問題一併研析,最後成功協助VP進行調價。是故價格調整機制必須審慎納入合約條款中,以免日後欲調價時難以進行。
 
 
四、 擔保(warranty)

製造供應商擔保其製作之產品符合規格是最低限度的合理要求。至於是否符合商用或特定目的,是否不侵權,乍看之下都是合理的要求,然而是否合理要依個案而定。尤其不侵權擔保,若製造供應商是按客戶提供的設計、指示進行產品製造,反過來要求客戶端提供不侵權擔保應當是合理的。雖然說產品掛上客戶的品牌,無論是在國內或是國外出售,發生侵害第三人權利時,通常第三人都會直接向客戶爭執,而不會找上製造供應商。然難保產品日後大賣時,第三人不會回過頭來一併向製造供應商請求損害賠償,故製造供應商這時候要求客戶提供不侵權擔保是合理的風險管控。


五、 智慧財產權

客戶通常會要求製造供應商將產品上的智慧財產權進行授權,甚至移轉所有權。這時候可能要區分是原本製造供應商舊有的智慧財產權,還是為本合作案所特別客製化的,而做不同的處理。另外客戶也會要求產品衍生物的授權或轉讓,這時候製造供應商必須思考釐清有無可能滋生衍生物,若有,應當如何處理始為合理。畢竟製造供應商不是只做單一客戶一項生意,不能得了這次生意失掉長久發展的命脈。至於客戶應充分授權其產品相關智慧財產權以利生產製造,這個部分通常合約中都有明白規定。


六、 補償(indemnification)

補償的要求一直是製造供應商很頭痛的條款,客戶有時候的要求非常不對等,就是無論如何不區分是否可歸責,也沒有責任上限,甚至不分產品其中是由製造供應商生產提供之部分,而要求製造供應商對於指個產品負責。對於客戶來說,如果所有製造供應商都願意這樣承諾,一旦發生求償時,客戶可自行選擇要哪個製造供應商負責,甚至全部進行求償。然而這樣要求除了不合理之外,無過失的(no fault)補償機制容易被認為係違反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而在美國許多州認定無效,縱使其餘未立法明定無效之州,法院在補償條款解釋上也偏向限縮狹義解釋方向。然而實際上多數合約糾紛不會鬧上法院,是故,製造供應商在合約中還是要協商一個合理的補償責任上限額度較為妥當。

 
七、 終止

在製造合約中,終止條款非常重要。也就是關於終止後,或合約屆滿不續約時,按照binding forecast或訂單製作之成品、半成品、備料該怎麼辦?最好的情況當然是客戶全部負責買單,但這樣對客戶而言終止或不續約的成本可能太大。筆者也曾審閱過將備料區分為特殊備料或一般備料作不同處理。至於因訂單製作的成品或半成品,通常客戶都會買單。而如果預估可以談到多少個月前是有拘束的,客戶理應對於因應該等預估製作之成品或半成品。是故由此看來,預估(forecast)是否具有拘束力,對於製造合約談判來說深具重要性!

至於設計時程(如製造合約牽涉到設計)、驗收、競爭限制、轉包限制等,可參考研發合約該篇評析討論,關於送達、遲延交貨、查核權部分可參酌採購合約該篇評析討論。而關於於合約一般原則、合約前言(recitals)、及合約一般條款(miscellaneous)之訂立,則與其他合約機盡相同,讀者亦可自行參酌筆者其他文章評析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