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農委會推廣的「台灣豬」標章,與衛福部的「本店使用台灣豬」貼紙,造成店家與民眾混淆,也引發為何有不同版本的疑慮,但這兩者其實是牽涉到不同法規制度下的產物,放在一起講,自然就會讓人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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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畜產會(農委會委託) 
			註冊第2106874號台灣豬證明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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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福部 
			豬肉來源標示貼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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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談談衛福部為什麼要設計「本店使用台灣豬」標示貼紙呢?我想,衛福部製作「本店使用台灣豬」貼紙,原本應該是好意,減少餐飲店家自行製作豬肉產地標示貼紙的麻煩。
    而餐飲店家為何會需要使用到豬肉產地標示貼紙呢,這是因為衛福部在民國(下同)109年9月17日,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第2項規定,訂定了「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並110年1月1日生效,依據該規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應以中文標示其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至於一般所稱的農委會「台灣豬」標章,則是農委會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依據商標法申請的「臺灣豬證明標章」,所謂「證明標章」,依據商標法規定,是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
   證明標章的申請人必須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且為了避免球員兼裁判,若有從事所證明商品或服務的業務,則不得申請註冊證明標章。簡言之,證明標章其實是透過一個第三者把關,告訴消費者,該店家的商品或服務具有特定品質或來自於特定產地。而店家去申請使用證明標章,並非是基於法律的強制規定,而是出於推廣行銷目的,藉由該第三者的把關查核過程,告訴消費者期商品服務的品質,藉以達到吸引消費之目的。
    依據智慧局公告的資料,中央畜產會在109年12月1日獲准了第2106874號「臺灣豬證明標章及圖(一)」的註冊,該台灣豬證明標章係由證明標章權人同意之人使用,茲證明其使用豬肉、豬直接可食用部位及其加工製品之主原料為國內飼養之豬隻,並符合證明標章權人所訂「臺灣豬證明標章使用管理作業規範」之標準。餐飲店家要使用該第2106874號「台灣豬」證明標章,需要事前向中央畜產會申請,經中央畜產會依據「臺灣豬證明標章使用管理作業規範」審查後同意後使用,使用期間是三年,期限屆滿前可申請續約,使用期間內如果有攙混進口豬肉而未明確標示者;拒絕、規避或妨礙查核,或是其他違規情形中央畜產會可以終止該標章的使用。
 
    綜上,農委會的「台灣豬」證明標章,與衛服部的「台灣豬」標示貼紙其實是完全不同法令制度下的產物,原本設計之目的也不相同,如今卻造成民眾混淆,恐也是行政機關始料未及。
 
台灣豬證明標章 vs 豬肉來源標示貼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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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畜產會(農委會委託) 
			註冊第2106874號台灣豬證明標章 
			    .jpg)  | 
			
			 衛福部 
			豬肉來源標示貼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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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標示義務 | 
			非強制 | 
			強制標示豬肉產地, 
			非強制使用本圖樣 | 
		
		
			| 變更、修改圖樣 | 
			不可任意修改圖樣 | 
			可變更、修改圖樣 | 
		
		
			| 是否經過事前審查 | 
			有,依據「臺灣豬證明標章使用管理作業規範」審查 | 
			無 | 
		
		
			| 販賣台灣豬肉之店家自行印製使用 | 
			不行 
			應由中央畜產會印製及發放 | 
			可以 | 
		
		
			| 非經事前申請,擅自使用之效果 | 
			違反商標法,負擔刑責及民事賠償責任(不論豬肉產地是否為台灣) | 
			不須經過事前同意 | 
		
		
			| 攙混進口豬肉而未明確標示之法律效果 | 
			
			
				- 中央畜產會得終止其使用該台灣豬證明標章。
 
				- 若另涉及未標示或不實標示,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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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標示或不實標示,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罰 | 
		
	
 
 
參考資料:中央畜產會「臺灣豬證明標章使用管理作業規範」(
https://taiwanpork.naif.org.tw/search.php?func=ru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