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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解析】商標法中與「地名」有關之規定(一) --產地證明標章與產地團體商標

2022-07-21 商標組 王竹平


壹、前言
  當到賣場購物或前往旅遊勝地購買名產時,為讓購得的商品品質符合期待,消費者可 能會特別留意商品上是否有能證明品質之標示, 例如:買米時消費者可能會特別選購包裝 上有「池上米」標誌之商品,認為晶瑩剔透的「池上米」煮出的米飯口感香、具黏彈性,且 十分 可口;中秋節購買文旦時,消費者就會挑選「麻豆文旦」,認為「麻豆文旦」細軟、香 甜、多汁;購買日本柿餅則會選擇有名的「市田柿」 。像「池上米」、「麻豆文旦」、「市田柿 」這類的標章或商標,在商標法中其實是屬於「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GI)」之保護。據 統計至111年7月1日止,目前台灣在1.米;2.茶;3.酒;4.水果;5.咖啡;6.畜產品、水產品及加工品 ;7.其他農產品及加工品;8.工藝品及其他,共 8個品項中,有效存在之國內外產地證明標章有65件,包含: 「(標章權人:花蓮縣富里鄉公所 )」、「蘇格蘭威士忌(標章權人:英商.蘇格蘭威士忌協會)」、「(標章權人:高雄市燕巢區公所)」等;產地團體商標68件,包括:「關廟鳳梨(商標權人:臺南市關廟區農會)」、「(商標權人:屏東縣枋山地區農會)」、「(商標權人:日商.今治毛巾工業組合)」等。然產地證明標章與產地團體商標是否人人都能申請註冊呢?以下將對產地證明標章與產地團體商標之規定進行介紹。

貳、相關法條及說明
一、重要法條:
(一)產地證明標章:
  1. 商標法第80條:
    證明標章,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 前項用以證明產地者,該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證明標章之申請人得以含有該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證明標章。
  2. 2. 商標法第81條:
    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前項之申請人係從事於欲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不得申請註冊。
 (二)產地團體商標:
  • 商標法第88條:
    團體商標,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指示其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
    前項用以指示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來自一定產地者,該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團體商標之申請人得以含有該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團體商標。
(三)說明:
  1. 該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
      產地證明標章與產地團體商標必須是商品或服務因為該地區地理環境因素之特性,例如:該地理環境之土壤、氣候、風、水質、海拔高度、溼度等自然因素,或該地區傳統或特殊製造過程、產出方法、製造技術等人文因素,使其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而相較於來自其他地理區域之相同商品或服務,來自該特定地區之商品或服務擁有較高之市場評價,且此一地理區域亦成為消費者選購時重要考量因素,因此為保障當地業者之共同利益,商標法即給予產地證明標章或產地團體商標保護。

      例如「日月潭紅茶」之產地證明標章「」在99年即獲准註冊(註冊號數:01443206),而「日月潭紅茶」是指產自於南投縣魚池鄉,茶園分布於海拔421~1000公尺之山坡地,當地屬亞熱帶季風氣候,氣溫適中,相對濕度偏高,冬季乾旱,夏季溫暖而多雨,因同時具備雨量充沛、氣候溫暖、土壤偏酸性、排水良好等地理環境因素,使「日月潭紅茶」具有之特殊香氣及優良之品質,而產生特定之聲譽。另外,與靜岡茶、狹山茶並列為「日本三大茶」之「宇治茶」在108年亦獲准註冊為產地團體商標(註冊號數:01980565),其特點在於「宇治茶」係以日本京都府、奈良縣、滋賀縣、三重縣所產之茶,以京都府宇治地區製法加工製成之綠茶。因「宇治茶」在甘甜與澀味間之平衡,且口感清爽,故「宇治茶」受該地區製作方法等人文因素影響,使其聲名遠播,進而「宇治」此一地理名稱即成為消費者購買「茶」商品之重要參考因素之一。
      由此可見,產地證明標章與產地團體商標所彰顯之地區與未具備特定品質、聲譽等之單純產地說明,予消費者之意義顯有不同。
  2. 申請人得以含有該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標識申請註冊:
      由於產地證明標章與產地團體商標係用以證明或表彰來自特定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具有一定品質或特性,「產地名稱」自為產地證明標章與產地團體商標圖樣中須包含之要素,才可使消費者可透過該部分認識商品或服務來自該地區。而實務上雖認為地名為說明文字,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不具識別性,或同條第3項聲明不專用規定之適用,但考量消費者是透過產地證明標章與產地團體商標所示之產地名稱來區辨商品或服務源自於該地理區,且產地名稱為產地證明標章與產地團體商標之主要識別部分,故商標法特別規定產地證明標章與產地團體商標圖樣中產地名稱之部分無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規定之適用(商標法第84條第1項及第91條參照)。
  3. 申請人資格及條件:
    (1) 申請人資格:
    •   雖然一般商標無論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業體(商號、行號)均可申請註冊。但產地證明標章僅能由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申請;產地團體商標則以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等由成員所組成之社團法人為限,故自然人是無法作為產地證明標章及產地團體商標之申請人。至於二者在申請人資格部分之差別則在於,產地證明標章申請人得為非法人團體,與產地團體商標要求申請人須具有法人資格不同。
        又考量產地名稱屬於當地生產者之共同財產或具有共同利益,產地證明標章權人與產地團體商標權人須管理或監督標章或商標之使用,故申請人必須具有代表性。尤其產地證明標章該證明結果還需要為業者所信賴,通常政府機關或被政府機關授權之法人或團體較容易具備代表性之要求,所以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之產地標章註冊一覽表中,國內產地證明標章註冊人多為縣市政府或公所,而產地團體商標之註冊人多為農會。
        此外,產地證明標章之申請人既然須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具備一定品質等特性,方能讓符合要求之業者使用該標章,若申請人本身從事所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之業務,基於同業競爭之關係,實難有中立之立場,且證明結果之公正性及客觀性亦會受到質疑,據此產地證明標章之申請人若從事欲證明商品或服務之業務,則不得申請註冊。而產地團體商標既用以指示其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申請人通常係由商品之生產者或服務之提供者所組成之團體,故該團體亦可為從事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業者。
    (2) 條件:
    •   有別於一般商標申請人只需檢附申請書,並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名稱,產地證明標章或產地團體商標則尚須提出「使用規範書」說明產地證明標章及產地團體商標之管理、監督使用方式。(商標法第82條及第89條)
  4. 特別規定:
      單純地理名稱雖經註冊取得產地證明標章或產地團體商標,第三人未經標章權人或商標權人同意,不得將已註冊之產地證明標章或產地團體商標使用於相關商品,以免相關消費者發生誤認之情形。但其他業者確實仍有以該地理名稱作為產地說明之需求,例如:未加入台南關廟區農會之農民,在所生產之鳳梨上需要標示商品產地為關廟區,該農民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將該地理名稱(關廟區)作為商品產地說明之標示,該產地證明標章權人或產地團體商標權人並不能加以干涉或禁止其使用(商標法第84條及第91條參照)。
參、結論
產地證明標章與產地團體商標雖因為其要件及申請人資格較為特殊,使此類標章或商標佔註冊商標整體比例較低,但產地證明標章與產地團體商標確實在我們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故透過本文簡單的制度介紹,希望讀者日後在看到此類標示時可以知道該等標章或團體商標均受到商標法保護,與單純產地名稱的標示有所不同。在商品標示產地證明標章或產地團體商標時,除非經過標章權人或商標權人同意,或產地標示方式符合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否則任意使用是有違法的疑慮。
 
參考資料:
1. 我國產地標章註冊及統計資訊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cp-600-861396-67ad3-201.html
2. 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
3. 民國110年版商標法逐條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