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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解析】智慧財產局篩選近年商標經典案例 IV

2022-07-22


「聖旺」混淆誤認之虞判斷
系爭商標 據爭商標
註冊第01174816號
第1、2、5、6、7、8、9、10、11、12、14、16、17、18、19、20、21、22、26、29、35、36、37、38、39、40、41、42、43、44、45類。
註冊第01515970號
第35類:廣告之企劃設計製作代理宣傳及宣傳品遞送…。

【判決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商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
【爭點】著名商標保護範圍是否因著名程度而有不同?
【商標法條文】第30條第1項第11款、第70條第2款
【判決日】109.10.22
【判決摘要】
1. 所謂「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之虞」,指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有可能遭受減弱,亦即,當著名商標使用於特定之商品或服務,原本僅會使人產生某一特定來源之聯想,如任由未取得授權的第三人之使用,逐漸減弱或分散該商標曾經強烈指示單一來源的特徵及吸引力時,最後商標很有可能將會變成指示二種或二種以上來源的商標,使該商標在社會大眾的心中不會留下單一聯想或獨特的印象。所謂「減損著名商標信譽之虞」,指著名商標之信譽有可能遭受污損,如未取得授權之第三人之使用行為,有使消費者對著名商標所代表的品質、信譽產生貶抑或負面之聯想。至於判斷有無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應參酌下列因素:①商標著名之程度:商標若具有較高之著名程度,且其識別性與信譽較有可能遭受減損。②商標近似之程度:在近似程度的要求方面,商標淡化之虞對商標近似程度之要求較混淆誤認之虞為高,當兩商標並非相同,且近似程度不高時,要證明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有遭受減損之虞相對而言較為困難。③商標被普遍使用於其他商品/服務之程度:商標若為第三人廣泛使用於不同之商品/服務,則該商標排他使用之程度較低,其識別性或信譽較不可能遭受減損。④著名商標先天或後天識別性之程度:商標之識別性固與其著名程度之高低有關,但商標本身之創意亦屬辨別商標識別性之另一重要因素,故商標淡化保護的客體應是識別性與著名程度較高之商標,而創意性商標較易達到這樣的識別性與著名程度。⑤其他參酌因素。
2. 有關著名商標淡化之規定,因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所述著名商標之淡化,其著名程度應解釋為超越相關公眾而臻「一般公眾」普遍認知之程度,與同款前段混淆誤認之虞規定僅限於「相關公眾」不同(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46號判決意旨參照)。基於同一用語同一內涵之法理,於商標侵權爭議事件中,亦應為相同之解釋,是商標法第70條第2款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其視為侵害商標權行為,所保護之著名商標,亦應達到「一般公眾」所普遍認知之高度著名程度。
【巨群重點提醒】從本案判決中可知,實務對著名商標的淡化保護範圍已較著名商標混淆誤認保護範圍大,亦即:避免著名商標淡化適用之範圍已擴張至非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故為平衡對市場自由競爭的影響,著名商標之著名程度在涉及淡化時,會要求須達「一般公眾」普遍認知之程度。著名商標權人欲以商標淡化為主張時,則需要準備較多且較廣泛之使用證據,方能證明商標著名程度已高達「一般公眾」所普遍知悉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