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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解析】中國與台灣兩岸間商標法制度分析與比較(上)

2023-02-02 商標組 張成祥


壹、前言
  商標權利之來源,主要可概略分為「註冊主義」與「使用主義」兩種取得方式,目前兩岸間採行的,原則上均是以「註冊主義」為取得商標權之主要方式,商標申請人並不需有使用之事實,即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註冊,而先註冊就先取得商標權,可依此進一步主張權利,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造成之侵權行為。而採納「使用主義」取得商標權的代表性國家為美國,顧名思義就是商標有無使用是取得商標權的根據,依照現行美國商標法,任何個人、法人可以就已經使用的商標提出申請註冊,也可以基於使用意圖提出申請註冊,但無論是哪一種情形,其先行條件並無不同,都以商標使用為取得商標權之前提要件。不過,不管實務上是採「註冊主義」或「使用主義」取得商標權,基本上還是可以看到兩種方式相輔相成的影子,本文主要將先概述兩岸間商標法制度上之差異,因此美國商標法制度待之後有機會再另行專文介紹。
  回過頭來看,中國與台灣兩岸間目前雖看似皆採行「註冊主義」,實際上如前述亦是混合著「使用主義」之概念,即取得商標註冊後未正確使用等原因,可能因此被廢止撤銷好不容易取得之商標權。然而,畢竟是兩套不同的法制度概念,以下即從兩岸之商標法立法目的角度,簡要的探討為何採納「註冊主義」為主,並如何以「使用主義」為輔助,以及在此基礎上有何不同之處。

貳、兩岸商標法立法目的與混合實行之概念
一、中國及台灣商標法立法目的
  現行中國商標法第1條:「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品質,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該法開宗明義的非常清楚:1.加強商標管理、2.保護商標專用權、3.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品質、4.維護商標信譽、5.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6.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上六點為中國商標法最主要的制定立法目的;現行台灣商標法第1條:「為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則是明確揭示1.保障各類型商標權、2.保障消費者利益、3.維護市場公平競爭、4.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為台灣商標法制定之首要立法目的。總的來說,兩岸商標法經過多年的修正到現在,主要就是在為保障商標專用權人,同時亦兼顧消費者之利益,供消費者作為識別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標誌,以促進工商企業之正常發展。
二、混合「註冊主義」與「使用主義」之概念
​  前面提到兩岸商標立法目的都旨在保障商標權,因此主要都採「註冊主義」,那為何會說也是一定程度的參雜「使用主義」做輔助,現行中國商標法第49條第2款:「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本條文即是中國商標法制度中,可看出「使用主義」為輔助之最大影響條款;而現行台灣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亦是台灣商標法將「使用主義」融入並明文規範之重點條款。而從中國商標法與台灣商標法的規定來看,在兩岸間雖都無強制要求商標註冊後才能展開商業行銷行為,然而如欲行使商標權,不論是出自於自身維權或是他人侵權之行為,申請註冊商標方能藉由法律保障,將權利完整保護。

參、採納「註冊主義」或「使用主義」之影響
  在概述完兩岸立法目的,以及如何將「註冊主義」與「使用主義」具體化於法條中後,再來討論分別採納「註冊主義」或「使用主義」可能造成之影響。
採納「註冊主義」者:
採取註冊主義,在建立商標公示制度增強商標公信力的同時,可能隱含商標搶註之風險,因此一般都有註冊者須按照商標法相關規定要求使用商標。也如前所述,兩岸的商標法就清楚規定,商標註冊後於一定期間內未使用或停止使用,即構成商標權滅失的理由。追根究柢,商標主要功能為指示及區別來源,因此註冊而不使用的商標對於商標權人並無實質功效外,消費者更是無法藉商標進一步認識品牌。換句話說,建立在註冊事實上的商標權很容易與商業市場實際情形脫鉤,既不利於商標功能的發揮,又可能導致商標囤積,浪費相關資源。
採納「使用主義」者:
最大問題是增加企業採用商標的困難與成本,因為難以正確查詢甚至無從得知其所選擇的商標是否已先被第三人使用,又即便成功取得商標權,也可能造成權利狀態處於不穩定狀態,原因就出在他人可能運用善意先使用之制度將後使用者的註冊商標權撤銷,可說萬一當出現權利糾紛時,難以舉證。以上原因,都將導致商標權人無法確信是否擁有完整的商標權,進而影響其在相關商業投資行銷之布局時,有所疑慮無法大膽決定。
  由上述可知,採納單一「使用主義」和「註冊主義」均存有一些缺點,因此才逐漸發展出混合效率及公平的做法,也就是利用法規範兼顧使用和註冊在商標權中的作用。更具體說來,就使用主義而言,仍然堅持使用是取得商標權的依據,但賦於註冊以強化商標權的效力;而對註冊主義來說,當奉行以申請註冊作為取得商標權的依據,但適當給予未註冊商標一定之保護,並強化商標所有人對於使用商標一定程度上的義務。

肆、結論
  不論法人或是個人,欲進行商業活動打造專屬自身的品牌,在兩岸商標法規範下,建議都先將品牌標識申請商標註冊,並且符合相關規定有使用之事實,方能將品牌效益最大化,也能因取得商標權受到法律保護。雖然目前並未強制規定須取得商標註冊,才能使用商標進行商業行銷行為,然畢竟兩岸目前都是以「註冊主義」為主要取得權利方式,在未取得商標權利時,當存有不小心觸犯他人商標之侵權疑慮,或因遭他人模仿而受商業上損失之可能,最好的方式就是取得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