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topgi

【商標解析】中國與台灣兩岸間商標法制度分析與比較(中)

2023-03-07 商標組 張成祥


壹、前言
  在前篇文章中,從立法目的可知道,目前兩岸均採行「註冊主義」為取得商標權之主要方式,因此商標申請人實際上並不需有使用欲註冊商標之事實,即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註冊。那麼,既然商標權之取得是向主管機關申請即有機會取得商標權,是不是任何態樣都可以申請並取得商標註冊 ? 也是不是就可能存在幾種狀況,例如知悉申請人商業規劃而品牌商標尚未申請之事業合作夥伴,或是商品/服務已在市場行銷,吸引消費者注意引起熱烈回響,但品牌商標尚未申請,而不幸被有心人士搶先註冊進而導致利益損失等等情形。當然,立法者在通盤規劃立法時,亦對於遭他人搶註之情形有相對應的保護機制,本文將延續:中國與台灣兩岸間商標法制度分析與比較(上),為各位讀者繼續對於兩岸間的商標註冊及商標搶註之規範概略分析介紹。

貳、兩岸商標申請註冊與搶註應對相關規範
一、兩岸申請商標態樣依據
  中國商標法第8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位、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同法第9條:「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台灣商標法第18條:「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從前列中國與台灣商標法,其實可以發現兩岸對於何謂能夠申請之商標型態定義並無差距太多,基本上皆囊括現今社會大眾常見之商標,包括傳統的平面、圖形商標,又或是隨著商業發展與科技進步出現的立體商標甚至聲音商標等等。而雖然看似各種態樣甚至組合之聯合式商標皆可申請,還是有相對應的審核機制,細節就藏在法規中,在中國商標法第8條、第9條及台灣商標法第18條粗體底線文字部分,已明確釋明並非所有文字、圖案等等都可以註冊商標,而是必須使消費者能夠藉其辨別並區分商品或服務,是來自不同品牌來源者才能夠申請商標,換句話說,商標必須具備識別功能,在中國法規稱為顯著性,台灣法規則稱識別性,僅是用語上的不同,目的為避免商標申請數量的浮濫。至於中國顯著性或是台灣識別性的審查基準,在兩岸商標法有非常多之例示規定,諸如中國商標法第11條以及台灣商標法第29條關於識別性的規範以及更細節之個別審查基準。
二、兩岸商標搶註救濟方法
  假設今天發現品牌商標被他人先行一步惡意搶註,商業規劃與品牌商品/服務就此付諸流水了嗎 ? 雖然商標並非由自己提出申請,且剛好商標又通過顯著性或著識別性審查而註冊,但別擔心,前面已提過兩岸立法者即設想過這種情形,並在法律規範提供相對應的保護機制。現行中國商標法第7條:「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同法第44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前列條文即是中國商標法制中關於「惡意搶註」之救濟條款,其中第7條規定又謂帝王條款,文字可說是非常上位的概念,而第44條就明確規範如以欺騙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者,顧名思義惡意搶註行為即包含在內,不論企業或是個人都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將該商標宣告無效;另外現行台灣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亦是台灣商標法將「惡意搶註」融入法規之重點條款,然而相對於中國商標法之規範,台灣部分又特別加強要求如要撤銷惡意搶註商標,須說明先搶註之他人與自身之關係,顧名思義就是要負舉證責任,而這也是異議、評定惡意搶註商標應有所本的依據。其實,兩岸關於商標惡意搶註的規範不只如此,包含中國商標法第4條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以及與台灣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規定類似之第13條馳名商標保護等相關規定,礙於篇幅緣故僅說明較常發生的實務情形。

參、評析
  從兩岸關於商標註冊及搶註之法規來看,不論中國或台灣都十分重視「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搶註」的商標註冊行為,無非強調並落實商標「以使用為目的並可藉其區別指示來源」的最主要功能為出發點,而因主管機關十分忙碌總有疏漏之時,導致商標被有心人士趁機搶註,因此兩岸皆設立類似救濟制度,充分利用社會大眾多雙眼睛一同監督,除避免更多的商標是惡意搶註冊而來外,另一方面,更促使及提醒實際上對於應用在商業行銷推廣的品牌商標擁有者,必須要積極得注意,方能夠防止商標被有心人搶註。

肆、結論
  目前在兩岸間,商標搶註情形依然不時發生,雖然仍有機會依照本篇文章說明之法律途徑試著取回,但所需付出的代價可能遠高於預先規畫品牌商標及申請註冊的前置動作。商標既可成為智慧財產權,亦是企業或個人花費大量時間金錢在商業市場上行銷推廣,希望能讓消費者知悉並藉其區分他人品牌之識別特徵,因此建議企業或個人品牌擁有者提前規劃商標的申請註冊及規劃佈局,以避免被搶註的情況發生,除了商業上損失外,更多的是後續衍生而來的爭訟問題。